11.24 “大理命案”與23年的“牢獄之災”:凶手出獄後不斷申訴 雲南省檢建議複查

“大理命案”與23年的“牢獄之災”:兇手出獄後不斷申訴 雲南省檢建議複查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1月20日,封面新聞記者從“雲南大理滅門案”當事人張滿處獲悉,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已對張滿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理。

時間倒回到30年前。1989年12月14日,雲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七里橋鄉下兌村發生一起命案,被害人為該村村民王學科及其妻子、兒子、女兒,共四人。時任下兌村党支書的張滿,時隔五年後被認定是嫌疑人,帶到大理市公安局刑偵隊進行詢問。

1996年8月29日,張滿被正式逮捕。2018年,張滿服刑期滿,出獄後不斷申訴,聲稱自己是冤枉,當年作出有罪供述,是遭遇了刑訊逼供。

村裡發生命案

村支書時隔5年後被認定是“兇手”

雲南省大理州下兌村,距離大理古城,約20分鐘車程。

1989年12月14日晚,下兌村村民王學科家中發生命案。王先科頭部受銳器砍傷,造成廣泛性開放性顱腦損傷死亡,屍體被拋入井中;其妻趙麗英系頭部受銳器砍傷,造成顱腦損傷,加之切頸,死於二樓臥室地面;王學科之子王高能(7歲)、女兒王高田(4歲)被砍殺於床,均系切頸死亡。案發現場遺留有血掌紋、足跡、鋤頭把等物證。

12月16日,王先科之母張鳳蘭首先發現命案。時任下兌村党支書的張滿得到消息後帶村民趕到,保護現場並向警方報案。

當天,大理市公安局刑偵隊,對早先進入現場的張滿等人的指紋和掌紋進行檢驗,並一一排除了嫌疑,不久,又安排了足跡專家進行足跡鑑定。此後五年,警方遲遲沒有發現嫌疑人。

“大理命案”与23年的“牢狱之灾”:凶手出狱后不断申诉 云南省检建议复查

就在5年後的一天,也就是1994年12月20日,張滿突然被帶到大理市公安局刑偵隊進行詢問,其妻子張玉吉、兒子張銀峰也於同日被警方控制。8天之後,張滿首次作出有罪供述,隨即被收容審查,其妻、子被釋放。

12月29日,刑偵隊帶著張滿回到村裡指認現場。但此時張滿開始翻供,堅稱前一日的口供源於刑訊所迫。此後數月,張滿被多次取血檢驗,但1995年6月後,長期無人提審。

1996年8月29日,張滿被正式逮捕。1997年,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在判決書中載明,“張滿殺人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本應依法嚴懲,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應酌情考慮從輕處罰。”

對於一審判決,張滿與原告王學科的父親王世明都提出上訴。張滿上訴理由為自己遭遇刑訊逼供,是冤枉的,而王學科的父親上述理由為對民事賠償的數額不滿意。

1999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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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時候的張滿

一路申訴:

雲南省檢建議法院再審

11月20日,記者與張滿取得聯繫,他提供的一份由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顯示,檢察院認為,原生效裁判認定張滿故意殺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滿的申訴理由部分成立,該院予以支持,並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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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中載明,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定,張滿與同村村民王世明(王學科的父親)有積怨,從而殺害其長子王學科進行報復,並將王學科之妻趙麗英、其子王高能、其女王高田殺死後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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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在1997年認定,張滿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王世明經濟損失6000元。

記者注意到,就在宣判後,大理州人民檢察院以原審判決程序違法,對張滿量刑畸輕,罪行不相適應為由,提出抗訴;而張滿也以其沒有殺人,所作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形成為由,提出上訴。1999年9月1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此後,張滿仍不服判決,繼續提出申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10月21日再次駁回申訴。

2005年後,張滿刑期減為有期徒刑19年,其後又經過三次減刑,於2018年3月19日刑滿釋放。出獄後,他不斷申訴,以“沒有殺人,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

2019年11月13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對張滿涉嫌故意殺人罪一案,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重新審理。

11月20日,張滿告訴封面新聞,如今自己雖然已經70多歲,但只要自己活著,就會一直申訴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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