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買房入住後房屋被司法拍賣給他人,法院判決撤離、交還

因經濟糾紛佔用房屋,司法拍賣辦證後被判撤離、交還!

---王某與宋某排除妨害糾紛案法律解析


  • 【關鍵詞】

法拍房 排除妨害 司法拍賣 過戶登記 停止侵害 賠償損失


  • 【要點提示】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侵佔人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合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並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被侵佔人對涉案房屋產權的取得合法有效,侵佔人法定

理由居住於涉案房屋確實侵犯了被侵佔人合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該房屋的權利,應當停止侵害搬離該房屋。


  •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被侵佔人)

被告:宋某(侵佔人)


買房入住後房屋被司法拍賣給他人,法院判決撤離、交還


  • 【案情簡介】

王某通過司法拍賣以437760元價格購得位於石家莊市某處的訴爭房產一套, 2014年12月19日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該執行裁定書裁定:一、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及相應的其他權利歸買受人王某所有。二、買受人王某可持本裁定書到財產管理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訴訟中,王某提交了向法院交款票據一張、拍賣費票據一張、辦理房屋過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票據一張及交易手續費票據一張,證明交款及過戶的事實並提供辦理過戶後的房屋產權證為證。宋某提交民事判決書、房屋買賣合同、證明及執行裁定書等證據,證明宋某與上述房屋原房主高某的房屋買賣糾紛經一審判決後上訴,現正在二審審理階段

未審理終

由於宋某一直佔用涉案房屋,故,王某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宋某停止對王某所有的訴爭房產所有權的侵害,即時搬離,將上述房產返還王某。2、宋某賠償王某經濟損失6000元。


  • 【法院判決】

1、宋某十五日內搬離訴爭房屋並將該房屋交還王某。

2、宋某

賠償王某經濟損失500元。


  • 【案件解析】

一、被侵佔人對於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權?侵佔人能否以與原房主存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侵佔涉案房屋並對抗被侵佔人?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王某通過司法拍賣程序,合法取得位於訴爭房產的所有權,並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證。法院認為王某對涉案房屋產權的取得合法有效,宋某法定理由

居住於涉案房屋確實侵犯了原告合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該房屋的權利,應當停止侵害搬離該房屋。對於宋某以與涉案房屋原房主存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要求中止本案審理的申請,法院認為,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經登記,發生效力。宋某與涉案房屋原房主的房屋產權糾紛經過任何登記行為,宋某與涉案房屋原房主對合同的糾紛及法律後果具有對抗王某物權取得的效力
並因物權取得享有的各項權利,對王某要求宋某搬離上述房產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被侵佔人能否要求侵佔人賠償經濟損失?

對被侵佔人王某要求侵佔人宋某賠償6000元經濟損失的主張,稱視為宋某承租涉案房屋行為計算的租金,法院認為王某未提供計算方式的依據、證據不足,但考慮到宋某實際佔有使用涉案房屋致使王某提起訴訟等確會給王某造成一定的損失,法院酌定支持王某經濟損失500元


  • 【涉案法條】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中華人民共國和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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