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岳陽一裝修工人意外墜樓身亡,業主和承包人賠了40萬元

岳陽日報全媒體訊(岳陽晚報記者 萬暉 通訊員 黃貝 田陽)

房屋裝修是件複雜的事情,業主跟承包人籤合同,把工程給了承包人,承包人又僱請裝修工人幹活;或者業主直接找來裝修工人,僱請他們幹活;或者層層分包……多重關係下,一旦裝修工人發生意外,致殘或者致死,那麼到底該誰來為此埋單?前不久,岳陽樓區司法局王家河司法所調處的一起因裝修引發的賠償責任糾紛就是最好的以案釋法例子。

今年10月,業主陳飛龍將雷峰山某小區一套房子的裝修承包給了談建新。11月下旬的一天,談建新僱請的裝修工人趙正賓在裝修過程中,爬上玄關平臺上進行施工作業時,不慎從平臺上摔下,因顱腦著地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事故發生後,王家河派出所、王家河司法所迅速介入,與岳陽縣某鄉鎮司法所、村委會等單位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業主陳飛龍從人道主義方面考慮補償死者家屬10萬元,談建新賠償死者家屬30萬元,共計40萬元。

支付方式:陳飛龍和談建新在簽訂協議當日向死者家屬支付20萬元,餘下20萬元在12月15日前交王家河司法所,由司法所交給死者家屬。

死者家屬承諾,將不再追究業主和承包方任何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業內人士提醒,裝修要儘量選擇有資質的正規裝修公司,簽署合同,僱傭勞動者要完善相關手續、購買合適的保險,防範風險於未然。

司法人員介紹,本案中,陳飛龍與談建新對房屋裝修工程進行協商後,已形成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業主陳飛龍將涉及諸多安全施工內容的房屋裝修承包給沒有裝修資質的談建新,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連帶賠償責任;作為房屋裝修承包方的談建新,應對施工範圍內的安全管理負責,其未重視玄關平臺的安全問題,造成趙正賓墜樓身亡,其對趙正賓的死亡後果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文中姓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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