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6 老賴、民間借貸之恩怨情仇

剛剛看了一下最高法公佈的數據,失信被執行人已近的1600萬,而在三年前才520萬。

有人說不借錢不就沒事了嗎?不放高利貸不就沒事了嗎?

要說明白這個事,還是從頭捋一捋吧:

首先說說民間借貸的由來。人是社會中的人,總要和人交往,這種交往可能是信息和情感的交流,比如傳話、聊天;可能是的幫助,比如拉個板車搭把手等,而金錢上的往來更多,你有事了我借給你花花,我有事了你借給我用用,本質上和借本書、借個打氣筒等沒有什麼區別,是一種互助性質。有的雖然有利息,亦不過是一種感恩性回報,禮尚往來而已。

就像鄰居來你家借個打氣筒,然後送孩子一把糖果。有人說要抵押,這種借用你說怎麼抵押?

再說說抵押的問題。抵押這個東西是後來才出現的,本身是一種不信任的表現,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總會有一些人不守規矩,貪圖不義之財。但這種人畢竟是少數,多數情況下,人們仍然是相互信任的,相信社會的美好。如果不信任就不會借了,當然也談不上抵押。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借錢不僅僅用於日常生活,還可能用於投資做生意,由熟人之間發展到陌生人之間,資金變成資本,也就有了盈利性質的利息。但和其它商品買賣一樣,只要雙方自願,並無不妥,即便是高利貸,只要是雙方協商好的亦應依約兌現,失信賴賬是為人不齒的。

本質上,抵押僅僅是一種防止賴賬的手段,但成本比較高,有的可能也沒有東西可以抵押,所以是一種低級手段。

防止賴賬的另一個手段就是法律,一但失信賴賬以法嚴懲,讓老賴得不償失,起到事前威懾事後懲罰的作用,這是一種高級手段。

你看,一開始的借錢只需要一句話——“一言九鼎”、“君子之約”;

後來不行了,於是口頭約定改成了“契約”、“白紙黑字”;

再後來,“契約”也不行了,只能同等價值的實物抵押。

但抵押的辦法有極大侷限性,現在是法治社會,阻止失信賴賬,更應該努力追求法治而非抵押。

但法治的懲罰力度太寬太輕不行。

中國古代為什麼老賴很少?就是因為對老賴的懲罰很嚴厲。

唐朝的法律規定:欠債達到1匹布的價值,違約20日不還就要被處以“笞刑”(也就是用竹板子打屁股)20下,每過20日再加一等,也就是40下。欠債達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礎上加二等,達到100匹的話就要加三等處罰,也就是杖刑90下。

老賴、民間借貸之恩怨情仇

屁股開花不代表就可以免債了,債依然要還。《唐律疏議》中說,被處以杖刑之後,過了100天還不償還,就要處以有期徒刑1年。

當然,這還不是最嚴厲的,隋朝之前是劓刑,也就是割鼻子。

商代盤庚遷都到殷之後,下詔說:“乃有不吉不迪,顛越不恭,暫遇奸宄賴人,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無俾易種於茲新邑”。意思是,對那些不仁不義、桀驁難訓、一有機會就幹壞事的人,輕者割去鼻子,重者處以死刑,使他們斷子絕孫,務必使新都城內不再有這一類人。

老賴、民間借貸之恩怨情仇

以史為鑑,反觀現在,對老賴的懲罰確實太輕了。哪怕賴賬幾十萬幾百萬,也不過是僅僅限制一下打高爾夫球、逛夜總會而已,哇塞塞,難怪連老賴都笑的合不攏嘴。

有人說,美國怎麼沒有那麼多老賴?

一方面,美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相對完善,可以直接向銀行、各種信貸機構貸款,根本不需要向私人借錢。窮人則由多如牛毛的慈善機構接濟,也不存在中國的“救急不救窮”的問題。

另一方面,美國作為法治性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相對完善,沒人敢輕易失信,更不可能惡意賴賬,否則一輩子就徹底玩完,輕則傾家蕩產,重則牢底坐穿,美國佬的法絕不是說說而已。

雖然美國有個人破產法,但和我們想象的也大不一樣。

首先,美國人的財務狀況幾乎完全透明。靜態財產和動態收入支出的絕對透明化,以及無處不在的監控,根本沒有轉移隱匿的可能。

美國人沒有戶口簿、身份證,但有一張社會安全卡(SSN卡),個人收入、保險、繳稅、醫療、銀行賬戶、養老金、個人信用等級、有沒有債務等,幾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和其關聯,申請入學、工作、貸款、銀行開戶、駕照、護照等都要提供。

老賴、民間借貸之恩怨情仇

你申請破產?OK,所有財產要被清算,所有的個人包括財產信息都要被查個底朝天。信用信息記入安全卡,今後的日子會處處碰壁,真正是“一處失信,處處受限”,信用破產徹底變成了人生的破產。

其次,所謂的債務豁免不過是把一次性還債改為分期還債而已。此後所有的工作收入,除了給你留個飯錢,都要用於還債,除非你天天要飯。

當然你還可以開公司,有120天的保護期,也就是說,銀行在120天之內不會上門討債,120天之後有了一定還債能力了,當然也就可以繼續討債了。

第三,前面說了,美國人不會向私人借錢,債務損失當然不會是個人的。象前幾年的次貸危機,其實都是銀行的錢。而且做為一個處處標榜人權的國家,通過損害一個公民的財產權來為另一個公民謀取不當利益的做法,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老賴、民間借貸之恩怨情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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