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8 江蘇: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28日,江蘇省政府辦公廳發出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

為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防控工作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我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有關規定,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延遲我省企業復工。

通知指出,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堅決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分類指導,督促企業強化主體責任,採取有效防控和服務保障措施,確保社會平穩有序。企業復工前要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實施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確保安全復工;復工後要進一步強化責任,嚴格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出現疫情,強化安全生產。

確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蘇的人員,各地各相關部門及所在單位要加強檢疫查驗和健康防護,所在單位要及時報告相關信息;對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的人員及其密切接觸者,按照規定一律嚴格落實醫學觀察、隔離等措施,責任到人,確保做到全覆蓋、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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