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被拆遷人的房屋就會因為或者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房審批手續、或者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原因,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設,這就是所謂的“無拆遷,不違建”的情形。當被拆遷人看到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設時,心裡都比較恐慌,因為老百姓們真不清楚自己當時建設的時候需要什麼審批手續以及由於歷史原因沒有土地證、房屋所有權證,就真的認為自己的建築是違法建築。另外,根據法律規定,拆除違章建築是不能給予補償的。今天我們要說的是,即使房屋被認定為是“違建”,也不是沒有任何權利救濟。
一、申請補辦手續的請求權。
違法建設一般分為“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對於程序違建的房屋,違建人是可以通過申請補償有關後續並補繳相應稅費、罰款後,將自己的房屋登記為合法建築,並且在拆遷時按照正式房屋獲得補償安置。因此,違建人應該享有對於手續不齊全房屋的補辦手續的申請權,行政機關通過審查,
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補辦房屋手續。
二、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的救濟權利
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人作出拆除的行政處罰時,違法建設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權、提起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要求賠償權等相應的救濟性權利。具體的法律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這也就是說,房屋即使被相關部門認定為違建了,並不當然意味著房子保不住了,通過正當的行使權利,拆遷還是有可能拿到合理補償的。
三、強制拆除時應保護違建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即使房屋屬於實質違建,政府相關部門也不是說拆就拆,想怎麼拆就怎麼拆的,因為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強拆,有權利強拆的是司法機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法者要對於房屋內的財產和居住者的生命權及人身權保持最基本的尊重。在不通知房屋權利人將財產搬離或者按程序取出並提存的前提下徑行拆除房屋,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如果執法人員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意味著這個強拆程序違法,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人就有權利向法院起訴,並要求國家賠償。。
四、違建人享有被拆除的建築材料的處置權
如果房屋由違建人自行拆除,拆下來的建築材料當然可以自行處置,而對於強制拆除下來的建築材料,也應當允許違建人取走,因為行政處罰要求拆除的是建築物本身,而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仍然歸違建人所有,並沒有發生轉移,除非行政機關作出的是沒收的處罰決定,或者違建人明確表示拋棄違法建設的建築材料。
最後小編再提醒大家一句,如果您的房子是在2008年後建成的,在建設之前沒有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現在還沒有要拆遷,您一定要有“防患於未然”的危機感,別等到拆遷的時候再處於被動地位。
文章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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