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為什麼拿著公證遺囑卻不能繼承房產?

東友律師團


近幾年這樣的案例很多。這說明了我們中國人越來越注重自己財富的權利。自己的財產想給誰就給誰。但是我們現在理念是覺醒了,方法卻還沒有。這也是我們中國人5000年來知識上的一個匱乏。別說現在這個房子的案例了,就算我們中國歷史上,因遺詔傳遞不好,而被篡位的皇帝都有好幾個了。


那遺囑的形式總共有五種。簡單說一下,讓大家有一個瞭解,第一種,口頭的遺囑效力是最弱的。這個我不解釋,大家都應該明白。第二種,公正的遺囑,公證的遺囑是效力最強的。但是現在卻依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什麼問題?那就是公證處,也不知道立遺囑的具體流程,一旦遺囑的流程出現錯誤,法院照樣可以判處遺囑無效。如果公證處的遺囑都無效了,那我們應該怎麼辦?這個最近的也是損失最大的一個案例,是2015年上海公證處的一個案例。法院直接判處了公證機構,以及公證人員賠償原告的損失500萬。公證人員也很無辜啊,因為他們根本就沒有接受這樣的培訓,卻要承擔如此大的風險,所以也是一種賺賣白菜的錢,操賣白粉的心。所以很多公證處的人員並不很願意幫別人公證遺囑。第三種,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的弊端就是真假難辨。在有遺囑的家庭糾紛中,如果其中一方對遺囑真實性提出異議,那麼法院就要對遺囑進行鑑定。鑑定的時間非常的長,而且就算鑑定了,鑑定的結果也不一定是好的。第四種,代書遺囑。代書遺囑中,見證人是個關鍵。第五種錄音遺囑,錄音遺囑中的表達非常關鍵。不能有多音字,不能有意思含糊不清。

遺囑可以有很多份,可以立很多次,一般以最新的一份遺囑為準。這個案例中遺囑的方式,以及遺囑的合法性,我們先不去做定論。我們只說為什麼會有兩個月的期限?

我們看遺囑中小黃被指定為遺產的繼承人。小黃是老先生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嗎?不是的,老先生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因為繼承法規定,如果遺囑中指定的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的財產,那麼這個遺囑是沒有期限的。如果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那麼繼承人必須在兩個月內確認是否繼承。其實這個意思就是,老先生想把財產給第一順位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那麼在法律上,他想給的那個人有拒絕繼承的權利。不一定是你給我就要啊,所以法律規定了兩個月表達是否繼承意願的期限。超過兩個月視為自動放棄。這裡還需注意的是繼承時效開始的時間是以繼承人知道遺囑內容的時間為起始日。也就是說,如果黃先生不知道有這份遺囑也不知道遺囑的內容。那麼繼承的時效就是以黃先生接收這份遺囑開始。而不是以老先生死亡為開始。可是在這個案子中,黃先生很早就已經知道有這份遺囑了。那麼在老先生去世時,這份遺囑就已經生效。黃先生半年後才去過戶,時效自然過期。







飛魚無缺


遺囑繼承不能辦理有以下兩個問題:

  1. 王先生遺囑內容是否有效存疑。遺贈的兩套房產雖然寫在王先生名下,但可能不全是王先生個人所有。中國夫妻共有房屋以前基本都是登記在男方名下,目前對數家庭也是這樣,王先生個人名下兩套房產屬於王先生夫妻共有財產可能性很大,王太太去世後屬於她所有的份額應作為其遺產,依法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王先生遺囑處分其他繼承人的份額部分是無效的。

  2. 王先生所立遺囑屬於遺贈性質。遺贈是公民以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於其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小黃不是其法定繼承人,王先生所立遺囑屬於遺贈性質。
  3. 小黃逾期辦理遺贈手續,視為放棄接收遺贈。依據繼承法相關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小黃知道王先生立遺囑將房產給自己,她在王先生身邊陪伴照顧,理應知道王先生離世時間,過了大半年才主張繼承且沒有合法耽誤理由,法院因此不會支持她的繼承請求。

問題給大家的啟示:

  1. 王先生如果生前辦理贈與手續,死後不會出現繼承兩房問題。王先生可能擔心小黃得房後會不願繼續照顧自己,沒有辦理贈與手續,實際上如果小黃變卦,王先生依法可以撤銷的。

  2. 假如小黃知道王先生遺囑要送房給自己,能學習有關遺贈具體辦理規定,聯繫律師或明白人,就不會出現事與願違的結局。

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是律師,有法律問題、社會問題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問題,謝謝!


429方寸世界


法海一粟的觀點:本案中的遺囑,在法律上叫做遺贈。

1,遺囑與遺贈。在我國繼承法上,遺囑包括狹義上的遺囑和遺贈。在遺囑中指定自己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叫遺囑;指定自己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的,叫遺贈。

2,遺囑與遺贈在接受繼承方面存在重大區別。對遺囑而言,被繼承人死亡後,法定繼承人未表示拒絕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對遺贈而言,被繼承人死亡後,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的事實後兩個月內未表示接受遺贈的,視為拒絕接受遺贈。

3,本案中,小黃雖然持有公證遺囑,但是,她沒有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兩個月內,向法定繼人表示接受遺贈,因此,法院認定其拒絕接受遺贈,因此判決小黃敗訴。小黃未表示接受遺贈的行為,在法律上視為默示行為。就是說,法院認定小黃以默示的方式,作出不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是不可撤銷的。

4,小黃敗訴不是公證遺囑無效,而是自己放棄了自己的權利。本案提醒各位,如果自己是受遺贈人的,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法定繼承人表示接受遺贈。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我不是律師】

1、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公證處的公證員,是否向王先生明確講述了遺囑公證的相關法律條款;公證員做為關鍵人物,任何一個疏忽都決定著小黃的利益,由於未明確告知遺贈的有效期為兩個月,才導致小黃的切身利益受損。

2、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是否適用?

小黃起訴公證處,請求其賠償自己的損失;庭審過程中,小黃拿出公證書,說公證書並未履行告知義務,從而導致本人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此時,公證處說:我們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這時候是不是公證處需要提供足以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文件及視頻呢?這個舉證責任是否在公證處?

3、遺囑與遺贈哪個才是王先生的真實意願?

法律做為準繩,在王先生公證遺囑的前提下,已明確表示房子由小黃繼承且予以公證;但卻因為法律給該受贈人加了一個兩個月內有效,此時效已經嚴重傷害到小黃的利益,該做如何解釋呢?

《繼承法》是否為公民必須掌握的基本法,要求每個公民必須爛熟於心;如若沒有此項要求,這個責任誰來負責?由此造成的損傷?


極光普照


說保姆不應得房的,不值一駁,理由如下。

只談論社會現狀,不談論人品。

臨終關懷24小時陪護衣食住行一對一,我國有機構做,都去問問怎麼收費的!看看2000,3000一個月有沒有人幹!月嫂四線城市都收費10000了!這是中國家庭的通病,寧願花大價錢養孩子,不願給父母盡孝!

有人會反駁,那保姆願意3000,憑什麼覬覦我家房產?然而你的孝道呢?你不伺候讓別人3000天天非常理直氣壯?你又是否願意直接去專業機構1萬2萬找人伺候自己家老人?

對於老人來講,房子就是最後的依靠!他有權利給誰,也有權利不給誰!如果保姆3000乾的好,我把房子作為真正的臨終關懷費用遺贈給她。因為老人也不傻,他沒有1萬2萬的收入,只有幾千元的退休金!如果老人賣房子請臨終關懷,一個月1萬2萬,錢花完了,自己還活著?所以只能拿房子作為本錢!誰對我好,我給誰,沒毛病!


賀蘭天星


您好,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瞭解遺贈和遺囑繼承的定義和區別:

遺贈是指自然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國家、社會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立遺囑人為遺贈人,接受遺贈的人稱遺贈受領人。遺贈是遺贈人死亡後才生效的單方、無償的民事法律行為。遺贈的標的僅僅是財產權利,遺囑人不得把債務轉移給受贈人。

概括遺贈,即遺贈人將自己全部的財產權利和義務都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

特定遺贈,指遺贈人在遺囑中,特別指定將自己的某項財產贈給某受遺贈人。

附義務或附條件的遺贈,或稱附義務的遺贈,是指遺贈人在遺贈中附有某種義務,受遺贈人只有履行了該義務,才能獲得受贈財產。

遺贈與遺囑的區別如下: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通過遺囑方式處分財產,這兩種方式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區別是明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範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國家或集體單位。

(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未明確表示放棄的,即視為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未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即喪失受遺贈權。

本問題的焦點是小保姆是否接受遺贈?

《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顯然,本案中小保姆沒有對其它繼承人即王先生的子女作出明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就應該屬於繼承法規定的放棄接受遺贈。

但是,因不瞭解法院這麼判決的具體事實情形,對於小保姆掌握了公證遺囑的前提下其行為也可能已經構成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應組織證據和事實材料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


北京範林剛律師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

有法律問題請點我頭像關注我,還可發“私信"諮詢。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意思是法律只幫助積極主張權利的人,而不幫助怠於主張權利的人。權利上的睡眠者無視權利的存在,對其權利漠不關心,此種行為乃是對權利的褻瀆,更是對法律的漠視,這類人是得不到法律的垂憐的。

  社會矛盾千千萬,法律作為社會救濟手段,自然承擔保護權利人的職責,但是並非所有矛盾都需要用法律來解決,法律也不可能保護到每個權利人。只有及時站到法律面前主張自己的權利的人,法律才會眷顧她。為防時過境遷,證據滅失,也為了集中有限資源解決現實矛盾,所以伸張正義是有時效限制的,超過時效再去主張權利,法律一般不予保護。比如我們身邊常發生的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債權到期後不及時行使權利,法律將不保護你的勝訴權。

案例中的保姆正是權利的休眠者,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也許小保姆或者咱們的圍觀者會說,咱們不懂法,但不懂法只能博得法官的同情,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因此,生活中,我們遇到重要的事情,都要查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要養成好習慣。這樣,才不至於在生活中吃虧。

總之,我們有權利而不依法行使,等於放棄自已的權利,連權利人自己都放棄權利了,讓法律如何保護你?


及時雨律師


公正遺囑具有比其它形式的遺囑更高的效力,但是這是有前提的,就是遺囑本身是合法有效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中,李先生在立遺囑並公證時,身患老年痴呆,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此他立的遺囑是無效的,因此小高也是不能繼承相關財產的。根據法律規定《繼承法》22條遺囑無效的情有: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另外,《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非血緣關係的“遺囑”就是法律上所說的遺贈,遺贈生效只要注意兩點,一是贈與人有合法處置權,二是受遺贈人要在贈與人去世後兩個月內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注意了這兩點,不會有太大的風險~只是在十多年前有個類似的判例,法院是以有違公序良俗為由判定遺贈無效!


若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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