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先毒駕,後無證”,卻成了救護車司機?|新京報快評

文 | 堂吉偉德

據《華商報》報道,日前,子洲縣人民醫院一救護車在執行急救任務時和一輛小型貨車相撞,致使救護車上腦梗患者頭部受傷。事後,竟發現救護車司機張某無證駕駛,其駕駛證幾年前因毒駕被註銷,這讓家屬質疑救護車到底是“救人”還是“害人”?

考慮到救護車的急救工具屬性,救護車司機的入職門檻,除了要有符合駕駛條件的資格證書外,還應對其遵紀守法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然而,這起車禍卻引出了開車救人的救護車司機“幾年前毒駕被註銷駕照”、現在則是“無證駕駛”的情況,這說明,涉事醫院對駕駛員從業資格審查明顯存在疏漏之處。

在此事中,“無證駕駛”屬於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而對此涉事醫院難辭其咎。雖然張某入職時提供了身份證和駕駛證,提供的駕駛證顯示有效期為2020年,但涉事醫院在入職審查時採取的是“一錘子買賣”,並沒有例行檢查或者定期審查。

結果,張某2011年被強制戒毒兩年,2013年提交過身體證明後就再沒有提交過身體證明,駕駛證因此被註銷,涉事醫院卻還渾然不覺,僅以“一直在開車”來佐證其“符合駕駛資格”。以經驗和固勢化的管理方式,而忽略了動態變化等客觀因素,是導致“毒駕無證者”繼續駕駛的主要原因。

救人者本身是“病人”,直指管理上的漏洞。而在追問涉事醫院之外,無法迴避的問題是:救護車駕駛人員的毒駕和駕照被註銷的記錄,如何實現社會化共享共用,迅速被用人單位所知悉,並第一時間採取措施,需求實現系統而有效的機制保障。

“先毒駕,後無證”,卻成了救護車司機?|新京報快評

近日就有媒體報道,開封市新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副主任科員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5年,服刑期間工資和住房公積金卻正常發放。由於判決書中顯示宋某的身份是“農民”,導致判決書未被送到其所在單位,沒有第一時間掌握具體信息。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很多公職人員因觸犯刑律而被判罪,卻因判決書未能送達單位而實現“信息通報”,從而導致行政處分等措施缺失,造成管理上的缺位和失位。

從更大的層面看,此事件暴露出身份不實、信用記錄缺失等體系問題,“人的管理”遠未能達到安全與規範的要求。若有完備的信息共享機制和誠信懲戒制度,違法犯罪者的信息能實現共享共用,繼而達到定其審查與聯合懲戒,那麼類似於“無證駕駛”的現象,就會得到很好的杜絕,而“帶罪領餉”的問題也能得到很好的預防。

違法犯罪是最大的失信,毒駕被吊銷駕證的無證駕駛者還能繼續開救護車,暴露出信息共享和信用體系缺失,也為之後如何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時下來看,一方面要打破信息壁壘與樊籬,實現信息的共享共用。尤其是公務人員和特定職位人員違法犯罪的信息,要做到第一時間上網、通報、送達;另一方面,要建立剛性的信息審查和使用制度,促成各信息使用單位和管理主體盡到定期審查之責,避免再出現“先毒駕,後無證”者仍能當救護車司機的現象。

□堂吉偉德(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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