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大、小產權房及宅基地房”的律師提示

“大、小產權房及宅基地房”的律師提示

對“小產權”,有三種主要解釋,又可區分為“合法”與“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

一、“合法”兩類:法律、規定明確,即交足購房款、或轉讓補繳土地出讓金,即可自由買賣。

(一)按“發展商的產權”(因“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區分:發展商的產權為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為小產權

(二)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區分:不用繳為大產權(則普通商品房是大產權房);要補繳為小產權

二、“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一類: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對“大、小產權房”的爭議土地使用權”,不是“房屋所有權”。

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區分:國家發產權的為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為

小產權(又稱鄉產權),其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律師提示:

小產權房(鄉產權房),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房屋無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預售許可證”,相關部門不予備案。在購買過程中,若出現合同糾紛,則難以得到等同保護。

其在開發建設過程中,缺少監管,質量問題出現的概率,要高過商品房。

國家規定,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和出售。其為鄉鎮或農村的集體土地上建造,不是普遍意義上的房地產商開發的房子,流程上少了一道程序,即沒有給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此類房子,購房者拿到的房屋產權證,國家是不承認的。

而因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購買後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對房產價值影響很大。若遇國家拆遷,很難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即使有,也比有房產證的房子補償少。

國家近年來,出臺的法規、意見,總體的聲音是要清理小產權房,正制定一系列小產權房清理方案,一些地區已進行試點。

區分“大、小產權房及宅基地房”:

“大、小產權房及宅基地房”的律師提示

小產權房:

定義:為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

土地:所有權歸集體;農民只擁有使用權,且有期限限制。

房屋:其產權證,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而非國家房管部門頒發;不能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屬於沒有產權;不受法律保護。

“大、小產權房及宅基地房”的律師提示

宅基地房屋:

定義:為宅基地(農村的農戶,用作住宅建設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土地: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永久使用權。

房屋:農民有所有權買賣和租賃的權利;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不允許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大、小產權房及宅基地房”的律師提示

商品房:

定義:為有經營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住宅,按市場價出售。

土地:居民有70年使用權。

房屋:居民有70年使用權。

律師提示:

一、宅基地的證,與房產證不同。宅基地的證,是土地使用證,是記錄關於該宗土地使用的權利憑證房產證,是對房產所有權的憑證。兩種證,都需向相關部門申報登記,才從法律上說明,對以上物權的法律狀態。

二、購買的普通商品房,屬於大產權房。包括三種,

70年產權:為居住用地。

50年產權:為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綜合或者其他用地。

40年產權:為商業、旅遊、娛樂用地。

大產權房,購房者既有了《房屋所有權證》,也有《土地使用權證》,且可合法的進行二手房交易。大產權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完整權能

房地產商提供的土地證明,若是通過劃撥得來,則為小產權,若是通過出讓或轉讓得來,則是大產權。

三、購房前,須知事項:

(一)確定產權年限

而二手房產權年限:如,1990年開發商,買到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權是70年,則2018年新房主買下該房後,實際使用年限僅是42年。

同時,《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二)理清用地性質

不同的用地性質,有著不同的建築屬性、產權年限。新房時,購房者可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二手房時,購房者可查看房屋產權證上的房屋性質規劃用途

(三)清晰“有房屋≠有產權”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購房者,應清楚“小產權”的風險,不能進行上市交易,無法辦理合法的產權手續。

在買房之前,要弄清楚房屋的產權問題,是大產權房、宅基地房屋、還是小產權房,若是大產權房,是70年、50年,還是40年,並要瞭解剩餘的產權年限。

(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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