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疫情防控,民事檢察能做什麼?


  ■ 在疫情防控期間,民事檢察部門應當著力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切實增強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與檢察監督的關係。


  ■ 在疫情防控期間與後疫情時期,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監督職能,著力強化與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合同履行、勞動爭議、醫療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案件、審判違法監督案件、執行監督案件的辦理,並在辦理中貫徹維護企業健康發展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並重、加強對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要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為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時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為社會各界有效開展疫情防控,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營造有利司法環境。“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民事檢察部門應當找準履職盡責的切入點和著力點,切實把民事檢察的制度優勢轉化為司法治理效能,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服務和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

著力強化民事檢察部門

服務和保障疫情防控的責任擔當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直接關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直接關係經濟社會大局穩定。在疫情防控期間,民事檢察部門應當著力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切實增強服務大局、保障民生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與檢察監督的關係。一是要通過民事審判和執行監督不斷加大民營經濟司法保護力度,緩解工業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因疫情造成的生產經營困難,幫促企業恢復良性運行,進而提振營商環境,助力經濟社會平穩發展。二是要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在檢察履職中不斷加大支持起訴工作力度,通過監督人民法院依法、及時行使審判權,切實保障農民工、殘疾人、失業者、貧困者等弱勢群體以及疫情求助者的合法權利。

三是要拓展民事檢察部門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堅持矛盾多元化解和訴源治理,積極引導當事人調解協商、互諒互讓、共擔風險、共渡難關,有效化解涉疫矛盾糾紛,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四是要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職能優勢,積極開展疫情防控法律服務和法治宣傳,及時發佈涉疫情防控民事法律知識和相關案件信息,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助力有關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工作。


發揮監督職能

著力強化涉疫情防控

民事檢察案件的辦理工作


  越是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越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工作,為此,最高檢黨組要求,要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助推疫情防控工作,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在疫情防控期間與後疫情時期,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監督職能,著力強化與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合同履行、勞動爭議、醫療損害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領域民事裁判結果監督案件、審判違法監督案件、執行監督案件的辦理,並在辦理中貫徹維護企業健康發展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並重、加強對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要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要依法妥善辦理涉疫情防控合同糾紛案件。要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準確適用關於不可抗力免責的法律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規定處理。合同成立後因疫情形勢或防控措施導致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起訴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適用合同法關於情勢變更的規定,因合同變更或解除造成的損失可根據公平原則裁量。對於因疫情防控導致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糾紛,當事人就相關責任、損失承擔有明確約定的,除法律、法規以及疫情防控政策另有規定的,原則上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二是要依法妥善辦理涉疫情防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要妥善化解勞動者因治療、隔離,企業因疫情停工停產、延遲支付報酬等引發的勞動爭議。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引導企業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按照相關規定,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發放生活費。民事檢察部門在辦理上述案件時,要加強與人社部門、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的聯動協作,儘可能通過促成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


  三是要依法妥善辦理涉疫情防控醫療糾紛案件。因疫情救治引發的醫療糾紛,應在綜合考慮疫情防控局勢、醫療機構的救治能力和專業水平的基礎上,合理認定醫方是否盡到與疫情防治特殊時期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對於沒有明顯過錯的診療瑕疵行為,或當事人以醫療機構未盡到與疫情有關的必要告知義務為由要求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在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是要依法妥善辦理涉疫情防控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疫情期間買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物資,合同雖已生效,但因政府調配、徵用等原因無法履行,買受人起訴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利用疫情迫使消費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購買防護、診療物品,當事人請求撤銷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因疫情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的旅遊合同,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予以支持。嚴厲打擊通過渲染疫情欺騙、誤導保險消費者購買不適當保險產品的行為,確保保險市場穩定健康有序。預訂年夜飯或者其他春節期間聚餐宴席因疫情影響不能正常消費的,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規定處理。雙方協商不成的,消費者解除合同後有權要求退款。餐飲經營者要求消費者承擔已準備食材等實際損失的,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酌情予以分擔。


完善工作機制

著力提升疫情防控期間

民事檢察監督質效


  要不斷完善案件繁簡分流工作機制,加快疫情防控期間案件的審查辦理進度,最大化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充分利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高監督質量和效率,做到疫情防控和監督辦案兩不誤。要堅持辦案七日內程序性回覆、三個月內辦理過程和結果答覆制度,保障好當事人的知情權,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要健全檢察一體化工作機制,探索上級檢察院統一調用轄區內檢察人員辦案機制,集中力量辦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要加強與法院的溝通聯繫,建立與同級法院的常規溝通聯繫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涉疫情防控案件辦理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強化案例指導和對下業務指導,統一監督理念和司法尺度,辦好各類涉疫案件,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在疫情防控背景下,民事檢察干警要有擔當、敢負責、講科學、守紀律,在切實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同時,要通過履職盡責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職能,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最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為最終戰勝疫情貢獻檢察力量。


(作者分別為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檢察官助理滕豔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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