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安徽1人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紅隼,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和尚鸚鵡。2月28日,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法院就一起

非法獵捕、出售、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郭超然、韓某、魏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四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安徽1人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據宣州區檢察院指控,2018年12月的一天,家住安徽界首市的韓某在自家陽臺上用逮鴿子的工具非法獵捕紅隼一隻,和安徽宣城市人郭超然微信聯繫後,以260元的價格出售。郭超然又與廣東中山市人魏某微信聯繫,將該隼以480元的價格出售,並將魏某的收貨地址提供給韓某,由韓某通過快遞送達。

2019年1月的一天,韓某在自家陽臺上又非法獵捕紅隼一隻,在與郭超然微信聯繫後,以230元的價格出售,並通過快遞送達。

同年1月22日,郭超然準備通過微信將該隼出售給浙江鷹友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同日,民警從郭超然家中搜查並扣押和尚鸚鵡10只。經查實,這10只和尚鸚鵡系郭超然於2018年11月通過微信以1萬元的價格從齊某(另案處理)處購買。案發後,韓某、魏某先後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及傳喚而到案。


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安徽1人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紅隼屬隼形目隼科,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農業部1989年1號令《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上述和尚鸚鵡屬於鸚鵡科,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2017版)附錄Ⅱ。

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先後將從被告人郭超然處扣押的1只紅隼放飛,將被告人魏某上繳的1只紅隼在揚子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放生,並將扣押的10只和尚鸚鵡送至皖南國家野生動物救護中心進行救護、飼養。

檢察機關認為,應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韓某的刑事責任,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郭超然的刑事責任,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魏某的刑事責任。


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安徽1人被判刑10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予以確認。鑑於涉案的2只紅隼均已放飛,10只和尚鸚鵡已妥善處理,未造成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損毀,綜合三被告人各自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及悔罪表現,一審法院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郭超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三萬元;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魏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據瞭解,此案由安徽省宣城市森林公安局於2019年1月25日立案偵查。同年11月7日,宣州區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訴。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將在此案中發現的其他案件線索移交給偵查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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