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7 讓“老賴”老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可不知的16種技巧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財產與公司債務相互獨立,很多“老賴”老闆利用公司法的這樣漏洞,惡意將公司財產轉移或跑路,公司欠著諸多債務,老闆居然還可以開著大奔到處逍遙自在。如何讓老賴“老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尹豔榮律師團隊結合,多年的執業經驗,總結如下16中情形可以讓老賴“老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一人公司,股東與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3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一個公司股東難以證明其財產獨立於公司,法院基本會判決一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惡意轉移公司資產

債務人公司股東常常利用公司的控制權,為逃避債務向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或個人轉移資產,導致債務人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參照該規定,如公司為逃避債務,向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公司或個人轉移資產,則該關聯公司和個人應在其關聯交易的範圍內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

未及時出資

《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新的公司註冊都不需要實際出資,只需要認繳註冊資本,許多公司股東在公司註冊的時候,都沒有實際出資,因此這種情形也比較容易讓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四、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公司法》第30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35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第115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條:“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六、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並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範圍在全國或者公司註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2)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七、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釋二》第15條:(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清算組不得執行。

(2)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八、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九、股東未履行保管財產賬冊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十、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十一、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註銷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十二、股東在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清償債務

《公司法解釋二》第20條: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對公司註冊資本進行減資,未告知債權人且徵得債權人同意的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公司應當自做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喪失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及時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此時公司的減資行為對該類債權人應不具有對抗效力。對此,法院一般判決公司股東在減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在清算或註銷過程中有其他過錯

《公司法解釋二》第23條: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裡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主要有:

(1)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

(2)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

(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

(4)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公司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股東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被執行人被撤銷、註銷或歇業後,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

、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公司法》第20條:(1)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實踐中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2)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並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3)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分;

(5)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一人組成多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獨立,但實際上財務不分、人員不分、資產不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