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二手房交了百分之十的定金,現在貸款辦不下來,業主不退定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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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未必退得回來,先看看合同怎麼約定的!

楊文戰律師提示:購房前要考慮到可能無法獲得貸款的事並提前有所約定,否則真發生這種意外,購房人可能承受巨大損失。

 首先大家必須知道,貸款申請銀行是可能不批的。這個不批的原因可能有很多:買方信用不夠、某家銀行近期沒有額度、貸款政策調整等各種可能都有,很多時候銀行對不批貸款的原因並不給予正式解釋。所以,不能想當然地認為自己去買房,想申請貸款就肯定能讓銀行同意。

 有的購房人有一種錯誤觀念:認為銀行不批貸款不是自己的錯,所以自己不該擔責,可法律上未必是這樣的!

  我曾經碰到一個特奇葩的買家,因為自己信用原因貸不了款,當時房價正上海,賣家急於用錢,表示可不追究責任,立即解約後趕緊另賣。但這位買家不同意,說“房價上漲了你另賣肯定賺錢,你得分我點兒才跟你解約。”最後鬧到法院,被判賠償還滿嘴不服“銀行不批貸,能怪我嗎?憑什麼讓我承擔責任?”

 從法律角度講通過貸款購房只是買方履行支付房款義務的一種方式。原則上沒法付款得買方想辦法解決。發生銀行不批貸的情況,先要看看合同約定的處理方案。

 一般來講,如果事先沒有特殊溝通,在中介提供的二手房買賣書面合同或補充協議中,大部分的約定方式是這樣:如果向第一家申請貸款不成,可以再向其他銀行申請貸款,直到貸款獲批止,相關費用由買家承擔。但如果確實無法獲批,買方有義務自籌款項支付餘款。

  如果買家既不能取得貸款,也不能自籌款項,在沒有特殊約定的的情況下,可能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結果。這個違約責任,既可能是支付的定金無法返還,也可能是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還可能是因此給賣家造成的實際損失。如何擔責,要看實際情況和賣家的選擇。

  當然,如果不能取得貸款是因為國家信貸政策突然發生變化,按新的政策購房人確實無力履行原合同的,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符合條件的買方可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賣方確實有重大損失,買方應適當承擔。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需要根據合同的約定來判斷,如果合同有約定,貸款辦不下來,則合同解除,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則你可以去起訴解除合同,要求返還定金;

如合同未約定,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因限購原因,致使無法辦理貸款,則屬於不可抗力,如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屬於不可歸結於雙方的責任,可起訴解除,要求返還定金

如果是你自己徵信的原因,致使無法辦理貸款,則法院有可能認定是你違約,定金沒收!

如果是對方不配合,導致無法辦理貸款,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下去,你可以去起訴要求對方配合辦理貸款或者要求解除合同,選擇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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