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為什麼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而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

一隻會攝影的地鼠


我是HR,首先我要說的是,這個問題我回答。

用工單位和勞動者是僱傭與被僱傭的關係,但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

公司的規章制度明確指出,職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這是保障用工單位的用工人員的需求,避免有些關鍵崗位人才緊缺,而用工單位的人力資源中心有一定的時間篩選錄用適合的人才。

你是用工單位的正式員工,老闆只是一句話就辭退員工,這樣的行為是非法的,違反了《勞動法》。用工單位不得找任何藉口非法辭退員工,《勞動法》第二十六條關於非過失性辭退員工有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關於用人單位經濟型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前提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剪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應當優先錄用蓓裁減人員。

也就是說,我國《勞動法》明切規定了,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也規定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問者所說的老闆辭退你一句話就可以,你可以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或到勞動保障部門告之。至於具體會獲得多少賠償,歡迎留言我再細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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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實際中員工提交書面辭職後,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具體離職的時間,但總歸不能超過30天,一旦30天到,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解約。

2.老闆炒人只用一句話,其實需要付出代價,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況,公司才能在合約內與其解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使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也規定用人單位須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這些情況,而老闆在沒有提前30天的情況下一句話直接辭退,是需要付出賠償金的。

所以如果真的遇到這種情況,請硬氣的要求賠償,不要輕易被公司牽著鼻子走,一定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對方不肯,可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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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那麼他代價可重了:

  1. 拿出你不能勝任工作的客觀證據。這個證據必須是法定承認的,客觀的,並且是你簽字確認的。可不是老闆的一句話說了算的。

  2. 證實你的不能勝任之後,還要安排你培訓跟調崗。即使他千方百計證明了你不能勝任,他自己招回來的員工還是不能說辭退就辭退,必須得負責到底。要安排你培訓,看是否能適合公司其他的崗位。

  3. 補償性解除。根據你的工作年限給予相對應的補償,比如工作了5年,就要補償5個月的平均工資,並且同樣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假如要你馬上走,還要多給一個代通知金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給你。

這麼看來老闆要辭退一個員工,這個代價也是蠻大的吧,力度一點都不比員工走的時候要提前一個月提來的小。

勞動法還是對企業進行了比較嚴格的規範設置,並沒有說特別偏袒哪一方。

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這個設置並不是全無道理的,作為企業的員工,你在職的時候負責了企業一部分的工作,你突然的辭職,手頭上的工作肯定需要進行交接,而企業也不會一直養著閒人一直待定,來接替走的人,所以需要一定時間招人。

作為一個負責人,有綜合素質的職場人,我們都習慣不因自己的原因給他人添麻煩,假如真的非常緊急需要走,要麼提前規劃好,要麼就跟企業商量好對策,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先請假或者週末再過來交接。

而你問題中所提到的,老闆只需要一次談話就辭退一個員工,顯然是違法性的辭職操作,要麼老闆欺負員工不懂勞動法,要麼員工自己也有想辭職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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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老闆辭退員工表面上是一次談話,其實老闆想要辭退員工,背後已經做了很多工作了,只是多數員工沒有意識到而已。

1、我之前就遇到過這種情況,領導想要辭退一個員工,提前找了領導,當時我負責的小組中也有一個名額,主要針對的是員工平時的工作效率,任務完成情況,當然還有加班情況。加班可能很多人覺得很荒謬,其實這個在一些公司也是作為一個員工積極表現,忠誠度的一個指標的。

其次是老闆確定辭退某個員工基本都是作出N+1 的賠償,根據入職年限來進行賠付。N 就是你入職公司的年限,只要過了試用期,不滿一年按照半年計算,1 就是提前一個月的薪酬賠付。

2、員工離職是因為你的工作需要跟其他同事進行交接,這個對公司來講,也是合理的。

其實綜合看下來,並不是所謂的員工提前一個月,老闆辭退只需一次談話。

希望對你有幫助。


楊子翔


員工辭職要提前一個月,那是因為公司要對員工手頭資料進行清理,避免員工因為辭職清除客戶資料或者工作資料等。

有說工作交接的,那是職能人員才有工作交接,其他工種是沒有工作交接的。還有說要等招新員工的。其實你離不離職跟有沒有新員工沒有關係,現在招工基本都是招熟練工,說是說試用期3個月,而事實是三天內必須上手。

而老闆談話為啥一夜搞定,原因也在這裡,因為老闆在跟你談話前已經將你所有的工作資料全部拿到手了。有人說老闆不知道我的電腦開機密碼,說這種話的人其實都是新手或者根本就沒做過相關工作的人。老闆要你的電腦裡的資料,根本無需你的密碼,因為所有連接公司系統的電腦都是無盤的,所有電腦保存的資料都在機房的主機裡,所以老闆根本就不需要你的開機密碼,直接通知系統工作人員鎖定你的系統登錄賬號及將你的電腦用遠程進行斷網就可以了。

當然老闆最終會讓你籤一份保密協議,這份協議的作用就是防止你用拷貝的文件盤去洩露公司機密,一旦有機密洩露,那就可以立即啟用司法程序。


哈哈哦123


為什麼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而老闆辭退員工只需要一次談話?這個和企業老闆文化有關係。

員工正常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打申請,這個是符合《勞動法》相應規定,拋去法律法規,在企業裡提前一個月打離職申請,也為了能在這個時間內招到相應崗位都替補員工,因此,一般企業對正常離職員工都會要求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

對於非正常離職員工,都是違反公司政策、不符合公司文化、被老闆否定的員工,通常這些員工都是恨不得立刻要被趕走的人,因為在老闆眼裡他們創造不了價值,如繼續留下只會提高人力成本。於是,老闆會親自與相關被辭退人員談談,一方面想通過自己領導人的威望震懾該人員,另一方面作為老闆再談判過程中有一次性否決權或一次性決定權,這樣反而能立刻對該員工作出處理決定,包括經濟補償。因此,如果被辭退員工在這種直接由老闆談判的背景下,相比人力資源談判來說很容易妥協。

如果在職場上遇到這樣的老闆,說明這樣老闆很直爽,行就合作,不行就分開。而作為被辭退員工也不要太糾結此事,該怎麼談就怎麼談,同時也為自己留個好名聲。正所謂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離開不認同,亦可收穫更大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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奮鬥的小強2018


員工辭職不一定需要提前一個月,還有可能是三個月;老闆辭退員工不一定只需要一次談話,還可能是無數次。

員工辭職也需要把活交接完再走,勞動合同法也遵循了這個原則,給了企業一個月的時間安排交接工作,規定員工正式提出離職後一個月必須放人。

但是,日常生活中哪有那麼多人動不動尋求法律幫助的,仲裁啊訴訟啊,普通人一般情況下不會做的。所以企業就有點有恃無恐了,直接不同意你離職。或者好不容易同意了,要求教會新人再走。這一拖就不止一個月了。

而老闆辭退員工有時候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如果是員工不勝任工作被辭退,老闆又是要培訓,又是要調崗,調崗不勝任繼續培訓,實在不行辭退,可以不給錢,過程極其繁瑣,證明又麻煩。

就算老闆願意給錢,讓員工立馬就走,那也得談啊,法律用詞是叫“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說要和員工協商啊。有不同意補償金標準的,就是不簽字,那隻能反覆談,不然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說勞資雙方誰都別說誰弱勢,大家都是一樣的,大家都多學點勞動合同法,都站在對方立場想想,就都明白了。大家都互相理解,好聚好散,挺好的。


職場三原色


因為你沒分清什麼叫“主動辭職”?什麼叫“被動離職”。

自己辭職的情況,屬於主動辭職。公司不會給你任何補償,而且必須提前報備,不然你的工資都不會給你結算。

任何公司運作都是需要員工來執行相應事情的,所以如果你辭職了可能會對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

而為了讓這個損失降到最小,至少公司會讓你待到有頂替你的新同事出現。

但是“被動離職”,又或者叫做“勸退”以及“開除”的情況,卻是公司單方面對你做出的“解約”行為。

這種情況下,公司是需要按照勞動法進行N+1賠償的。

既然要補償你,那麼即便是今天聊完讓你馬上走人也是可以的。

但是很多企業都是利用一些非常規手段,比如排擠、冷落等方式讓員工主動辭職,這樣做的目的其實就是不想補償員工。

如果不清楚補償條款的人,那麼可能就真的會上當了。

所以,主動辭職需要提前至少一個月報備,而被動離職,則不需要。


職場大俠知陽


其實,無論是員工辭職還是老闆辭退,按照勞動法規定,都是一個月。亦即員工要想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報告,老闆辭退員工,只要沒有特殊原因,也必須提前一個月打招呼。

為什麼都要提前一個月呢,道理很簡單,企業需要尋找接手的人,避免工作斷檔。而員工需要找新的工作,需要給其一個聯繫新工作的緩衝期。

一般情況下,員工辭職,肯定是已經找到了下家,否則,不會輕易放棄手中的工作。所以,必須給企業一定時間。而老闆辭退員工,也一定是有原因的,只要不是員工本人的原因,不僅要給時間,還要給補償。

至於為什麼會出現老闆只要一句話的現象,主要是因為老闆強勢、員工弱勢,要去監管部門申訴,也不那麼容易贏。且時間耗不起,只能忍氣吞聲。


譚浩俊


不是因為他是老闆,就可以用一次談話讓我們離職,只是我們沒有《勞動合同法》的意識,而老闆有人事同事用合同法保障公司的權益。

說白了,「員工需要提前30天提交辭職申請」,是站在公司的立場,儘量減少損失,那老闆辭退員工,怎麼減少員工的損失呢?

普及常識,被炒魷魚也要提前30天通知

我們看電影或者電視劇,有時會看到一個場景:老闆當眾指責某個員工,直接讓他捲鋪蓋走人,接著該員工就到人事部交接,當天收拾東西走人了。

這是一個錯誤的引導,為什麼這麼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也就是說員工無重大過失造成的被辭退,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因為不是隻有公司需要時間去招新人,員工也需要時間去尋找下一份新工作,減少被辭退造成的經濟損失。

當我們被辭退,要怎麼爭取保障呢?

最重要的第一點:不要慌,儘量冷靜下來。

我能明白,當你突然被談話,被辭退,面對老闆的勸退,在心裡或多或少會感覺到難過,被羞辱,容易一氣之下說出:“大不了我不幹了,不是你炒我魷魚,是我炒你魷魚,我今天就辭職不幹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你先提出的辭職申請,那情況就完全不一樣了,相當於你自己放棄了公司補償你的權益,那公司只要同意你的申請,就是「協商一致」,公司可以選擇不留你30天,讓你直接走人。

所以要冷靜,不要被激將法刺激到,做出意氣之事。

第二點:詢問老闆的辭退理由,然後跟人事部反映。

總得問問緣由,老闆說不說是他的事,我們不能被莫名其妙地被辭退。

然後等候人事部的消息,當他們確定辭退你的時候,你要問下補償金的事宜,如果是立即辭職,需要補償N+1個月薪資,30天后離職,需要補償N個月薪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最後你就儘快地找到下一份新工作,不要拖泥帶水。

有法可依的保障,我們要盡力去爭取,這是我們應得的權益,不要覺得我們勢單力薄,就任由老闆隨意去留,要學會用法律法規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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