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5 【法官說法】健身合約隱藏的法律風險

“三月不減肥,四月徒傷悲。”看著春節後漸漸發福的身材,不少人走進了健身房,但健身之路上也難免會遇到法律風險。

籤合同時勿忽略轉卡費條款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小張花1980元辦理了一張健身卡,但沒過多久換了工作,新的工作地距離健身館較遠,她不得不轉讓健身卡。健身會所同意轉卡,但告訴她辦轉卡手續時需要收取合同總額的10%,即198元的轉讓費用。至於原因,健身館表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對此已有約定。但小張卻認為,自己並未仔細閱讀合同,而且會所也未對此內容多加提示和說明。

法律提示

健身服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健身場所一般與消費者之間簽訂的是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對於格式條款中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如果健身機構收取高額的轉卡費,消費者可以主張免除其責任。但收取的轉讓費與健身機構相對等的,如因轉讓、停卡、重新辦卡給健身機構增加了勞動成本和物質損失的,依據公平原則,是合理的。案件中小張繳納的198元轉卡費,屬於其辦理轉卡的必要消費,應予以支持。

近幾年來,許多行業紛紛以辦理會員卡、貴賓卡等方式推行預付費消費。因此,提醒消費者,在輕鬆便利消費的同時,也應當注意防範各種風險。特別是簽訂格式合同辦理卡片時,應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對於約定不清或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要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做到適度消費、理性消費。

對訓練未提疑義受傷自己也擔責

案情回放

小孫在健身會所聘請了私人健身教練李某負責指導。一天,李某在指導訓練時,小孫體能嚴重透支,但李某仍然為其增加難度,導致小孫從踏板上摔落受傷。經醫院診斷,小孫韌帶斷裂、膝蓋半月板損傷,經過三個多月治療,花費了1.4萬元,於是將健身會所告上法院。

法律提示

我國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了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推定侵權人有過錯的原則,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確實沒有過錯,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侵權責任法中還有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小孫訓練時,私人教練應對其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根據她受傷的情況,應認為健身場館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對小孫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另外,小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身體條件、承受能力等有良好的認知,其受傷當日未對訓練安排提出異議,同時也未向私教表示體力不支等,應對自身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最終判定,健身場館對小孫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健身房裝修暫停業可讓其返會費

案情回放

小王於2015年10月29日辦理了為期3年的健身卡,會費1580元。2016年10月1日,健身場館以裝修為名停止營業,按照通知,健身場館將2樓至4樓重裝為幼兒園,健身房改在地下室,面積減少,但卻採用了全新的德國通風系統。小王將健身場館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雙方的協議於2016年10月1日終止,並退返辦卡餘款1053元。最終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律提示

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期應於2018年10月29日後結束,期間,健身場館沒有按照約定提供健身服務。即使恢復營業,原場館約定的健身環境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改變,健身場館已構成了根本違約。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

本案當中,健身場館單方違約停止營業且改變了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小王有權解除合同。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否則,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本案中,健身場館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小王要求健身場館返還會費1053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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