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案例分析:合同終止的已完工程造價鑑定案例淺析

摘要:近年來建築業中承發包雙方因工程造價糾紛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加,由此產生的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也隨之增多。如何科學、客觀、公正、合法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顯得尤為重要。本文作者通過具體案例分析了司法鑑定過程中可以採用的一些實用方法,以供借鑑。

關鍵詞: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爭議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公眾的法制意識日益增強,工程造價司法鑑定也隨之增多。但由於建築工程是一種特殊的產品,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這就導致了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複雜性。

在實際工作中,法院和仲裁委(委託方)往往委託專業的工程造價諮詢機構,運用造價專業知識和科學方法對訴訟或仲裁中所涉及的造價專業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就其本質而言,鑑別和判斷是專業行為,而不是司法行為,其準確程度取決於鑑定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水準。所以,如何科學、客觀、公正、合法地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為仲裁庭或法院審理案件提供技術參考和重要依據,就顯得尤為重要。筆者結合自己十幾年的工作經驗及做過的司法鑑定案例談些體會。

案例分析:合同終止的已完工程造價鑑定案例淺析

一、案例背景

某置業公司(以下簡稱發包人)與某建築公司(以下簡稱承包人)於2004年07月10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內容包括土建及安裝工程,合同價款為17738萬元,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為暫定價款,工程量按實計算,合同約定了計價依據及計價方式。

質證資料表明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導致工程於2006年6月停工。

發包人與承包人於2009年06月19日又簽訂了該工程欠款及復工補充協議,約定了停工損失、工程復工後重新搭臨時設施的計價方法、復工後工程量的計價方法等內容。

質證資料表明因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發包人與承包人於2010年6月解除合同。

筆者所在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接收人民法院委託,對已完工程結算造價進行鑑定。

案例分析:合同終止的已完工程造價鑑定案例淺析

二、爭議焦點

因本工程為特殊項目,截至鑑定時工程仍未完工,存在主要爭議如下:

1、承包人施工的範圍如何界定?

2、已完工程結算造價是否包含甲供材?承包人是否應該提供相應工程稅票?

3、土建甲供材是否應該讓利?

4、拖欠工程進度款的利息如何計取?

5、甲供材是否應該收取1%保管費?

6、本工程取費標準是適用於幾類工程取費?

7、趕工措施費是否該計取?

8、增加的4臺塔吊塔吊租賃費用是否該計取?

9、基礎工程中幹鋪碎石墊層厚度有矛盾,計價時以何為準?

10、二次結構植筋費用可否另行計價?

11、高支模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是否應該增加造價?

三、問題分析

1、承包人施工的範圍需要承發包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本工程涉及到的工作界面較多,經協調溝通,委託方補充了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的工作界面資料70頁,為做好本工程造價鑑定提供了基礎資料。

2、本工程鋼材、混凝土為甲供材,發包人為減少稅務費用支出,要求已完工程結算造價中扣除甲供材價款並按扣除甲供材價款後的工程結算價開具工程發票。按現行計價規定,甲供材應計入工程造價並由承包人開具工程發票。

3、按施工合同約定,本工程承包人按結算總造價(土建甲供材按定額預算價)讓利4%。承包人認為本工程情況特殊,合同簽訂時的讓利承諾是基於本標段工程全部實施而作出的,而工程實際未全部施工,預期利潤未達到,因此要求土建甲供材不讓利。經查閱施工合同及相關規定,合同中關於本工程讓利約定清楚,並無終止合同讓利基數調整的約定,因此,應將土建甲供材納入讓利基數。

4、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支付拖欠工程進度款的利息按照民間融資利息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若沒有約定的,則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執行,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因此本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計息時間應從應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該期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執行。

5、承包人要求甲供材收取保管費,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保管費承包人按規定收取。按照合同有約定從合同,該工程發包人須支付甲供材保管費。

6、本工程項目特殊,發包人認為本工程應該按三類工程取費(按照定額規定本工程地上部分達到三類取費標準),承包人認為應該按一類工程取費(按照定額規定本工程地下部分達到一類取費標準)。經認真分析研究費用定額並諮詢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本工程按二類工程取費。此取費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

7、發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條款趕工措施費工期在工程竣工完成的前提下,提前30%以上方可計取趕工措施費2%,本項目自2004年開工以來至鑑定時,尚有部分工作沒完成,承包人在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完成工程內容的前提下,不應計取此費用。承包人認為依據合同約定應該計算趕工措施費。依據合同約定的費率計算已完工程趕工措施費為172.1721萬元,但工程施工過程中是否存在趕工,是否應該計趕工措施費,不在鑑定人的鑑定範圍,請法庭審理後確定。

8、塔吊租賃費用:本工程比較特殊,總建築面積為90000m2,其中地下室33000m2、上部為14個獨立四層框架結構組成(其中1#樓為電影院),工期緊,為確保工程能按時交付使用,按現場場地佈置塔吊投入為6臺,比正常施工要增加4臺塔吊,根據合同約定另外增加的4臺塔吊按市場租金計取租賃費用。按承包人提供的租賃合同租賃單價(此租賃費單價發包人未確認)計算,扣除按定額已經計取的垂直運輸費應增加214725元。但發包人對租賃費單價有異議。鑑於對有分歧的非技術方面的證據,必須由司法委託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認定後,方能作為鑑定證據。鑑定人認為對租賃費單價有效性應由法院定,鑑定人不能越權,此項爭議交由法庭審理後確定。

9、承包人認為應按圖紙會審記錄上300mm厚計價,發包人認為應按監理審批的施工方案計價,兩者差價為280950元。該處施工做法有矛盾,鑑定人應遵守從約原則、從新原則,即新的約定可以推翻原有約定,鑑定時以監理審批的施工方案計價。

10、承包人認為二次結構植筋費用應該另行計價(圖紙會審中提到結構沒有預留的要植筋)。二次結構鋼筋是植筋還是預留是承包人採取的施工方案,不影響工程造價的計算。

11、1#樓為電影院,結構複雜,高支模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鑑定時按定額計算超高費用,要求另行增加費用缺少計算依據。

案例分析:合同終止的已完工程造價鑑定案例淺析

四、啟示

通過對本案例的分析及筆者近年來從事鑑定工作的經驗,鑑定人開展鑑定工作時應該注意:

鑑定資料方面,要區分其法律效率,分兩類,一類是證據:要經過法庭質證的,可以作為鑑定依據寫進鑑定報告中;另一類是參考材料,是鑑定時作參考的,沒有經過質證或雙方有爭議,鑑定時只能參考,不能作為依據寫進鑑定報告中。當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都必須由法院轉交給鑑定人,鑑定人不能直接接受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主要依據材料鑑定人拿不準時要及時與法官溝通。鑑定材料的有效性由法院定,鑑定人不能越權。鑑定要遵守從約原則、從新原則,遵守當事人意願,鑑定時不能以規範規定不符合來改變約定,新的約定可以推翻原有約定。

鑑定人員出庭問題。許多鑑定人員沒出庭經驗,可以採取旁聽方式熟悉。出庭人員要熟悉庭審流程,只對報告內容負責,要圍繞報告回答問題,答辯時不要受當事人情緒左右,要冷靜,難以回答的問題可以庭後書面答覆,不能答錯。出庭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溝通能力、心裡素質和應變能力,對專業知識要精通。

由於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困難和複雜程度,作為一名合格的造價鑑定人員不僅要有豐富的造價工作經驗,還應具備其它其它多方面的知識,如法律、工程技術、財務會計等,同時要有較好的判斷能力、協調能力、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在鑑定過程中,要了解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點所在及其最為關注的問題,充分運用心理學和各種談判技巧,使當事各方以客觀務實的態度正確對待分歧,爭取當事人的積極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當事人對鑑定結果的疑慮。

總之,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結果,與法院判案結果相關。因此,鑑定人必須清醒認識鑑定責任,一定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辦事原則和職業道德,以精良的業務水平為法院和仲裁委正確解決建築領域的經濟案件提供良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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