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7 擔保方式有哪些?擔保有哪些責任?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情形有哪些?

擔保方式有哪些?擔保有哪些責任?保證人不承擔責任情形有哪些?

一、擔保方式

合同擔保的方式一般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但不包括“保證”),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無效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除非擔保合同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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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證責任

保證擔保的範圍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可以進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

(1)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如果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承擔責任的順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人與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並存,則債權人先就債務人的物的擔保求償。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並存,則債權人即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果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並存,其中一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則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能向另外一個擔保人追償。

四、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並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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