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住建部網站消息,住建部正在針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辦法》明確了一級、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實施辦法,特總結如下:
一級造價工程師
具體考務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可分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考命審題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組織工作。
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
考試成績4年一個週期滾動管理。
考試每年一次。
二級造價工程師
由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
考試成績2年一個週期滾動管理。
考試每年不少於一次。
造價工程師專業科目
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具體考務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可分別委託具備相應能力的單位承擔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命審題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
第三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計價》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專業科目。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2個科目。其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為基礎科目,《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專業科目。
第四條 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分為土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裝工程4個專業類別。其中,土木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專業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交通運輸工程專業由交通運輸部負責;水利工程專業由水利部負責。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第五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建設工程計價》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分2個半天。《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為3小時。
第六條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考試科目,方可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已取得造價工程師一種專業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報名參加其他專業科目考試。考試合格後,核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印製的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作為註冊時增加執業專業類別的依據。
第八條 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工程管理、工程造價專業大學本科畢業生,且取得學士學位的,參加二級造價工程師考試時,可免試《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知識》科目,只參加《建設工程計量與計價實務》科目。
申請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材料。
第九條 符合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報考人員,按規定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報名時,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報名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一次。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每年不少於一次,具體考試日期由各地確定。
第十一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二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洩密。
第十三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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