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西江河雲安段取締非法經營水上餐飲和網箱養殖

西江河雲安段取締非法經營水上餐飲和網箱養殖

按照雲浮市雲安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部署,近日該區交通、雲安海事、六都政府、區食藥監、六都港航、區畜牧漁業、區工商等部門開展聯合整治,針對六都片區水上餐飲及漁排派發張貼雲安區府告[2018]7號通告,做好漁船餐飲經營者的教育說服工作。

西江河雲安段取締非法經營水上餐飲和網箱養殖

西江河雲安段取締非法經營水上餐飲和網箱養殖

雲浮市雲安區人民政府關於依法整治西江流域雲安段非法經營水上餐飲和網箱養殖的船舶及浮動設施的通告

為保護通航水域環境,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行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廣東省西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調整商事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粵工商企字〔2018〕142號)《雲浮水上餐飲場所聯合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雲交執〔2017〕119號)等有關規定,特就依法整治西江流域雲安段非法經營水上餐飲和網箱養殖的船舶及浮動設施事項通告如下:

一、未經工商、稅務、衛生、環保、水務、食品藥品、漁政、交通、海事等行政部門審批,利用船舶、水上浮動設施在通航水域從事餐飲經營和網箱養殖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應予以取締。

二、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上述船舶、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人、經營者必須停止其非法經營行為,自行拆除餐飲牌子、船舶及水上浮動設施。拒不拆除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強制拖離、拆除、沒收船舶或水上浮動設施等行政措施。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上述非法從事水上餐飲經營和網箱養殖的行為,造成西江水域的環境汙染,影響水上通航安全,且其使用的船舶、水上浮動設施安全性能、衛生條件均未經法定機構的檢驗許可,不能保障消費者在上述非法經營的水上餐飲場所和網箱養殖消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請消費者自覺拒絕到上述場所消費。

四、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雲浮市雲安區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5日


雲浮融媒中心

編審:劉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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