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和朋友絕交又好又快的方法就是向他借車

知乎上有個問題“損壞了朋友借的相機怎麼辦~-”。其中一個回答厲害了:“賠!賠到他覺得賺了為止!”!但是,損壞了朋友的愛車你能賠到他滿意嗎?有錢你為什麼不買車?所以想要跟一個朋友決裂那就向他借車吧!

和朋友絕交又好又快的方法就是向他借車

我們都不是搞外交的,沒能力讓自己所有的“不”說出來都像“是”一樣好聽。那些總是借車的人會像愛惜自己的車一樣愛惜朋友的車嗎?有什麼急事非要借車的,打車不行?借的車難道飛得高不堵車,還是飛的快?還有那些借車跑長途的(我真碰到過),高鐵動車哪個不比開車省錢省力省事?自己的車開不了的,租車行不行?

和朋友絕交又好又快的方法就是向他借車

說白了絕大部分借車的人,要麼是想給自己省點錢(租車貴),要麼是想借別人車過把癮(沒車又想開),要麼是拿著別人的車撐場面(這種人最不負責任)。也有極少部分非常自覺的,用完給你加滿油洗好車的,但是即使是這樣,你把車借給他你放心嗎?你怎麼知道他的駕駛技術怎麼樣?會不會暴力駕駛?會不會是幫別人借的車?

借車給朋友可以,但是他如果出了事故你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 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你確定你的保險夠賠嗎?下一年因事故漲價的保險朋友來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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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49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管制的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礙於情面、不會拒絕這些通常是我們借車給朋友的隱性心理,很糾結、很難為自己。但是看看法律規定和網上爆出的大量借車糾紛。借車不但不會增進友誼,更有可能讓關係徹底破裂。所以,如果你想跟對方關係破裂,那麼就果斷去向他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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