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案件|半路夫妻同寫遺囑求公允,一人離世子女竟為財反目

案件|半路夫妻同寫遺囑求公允,一人離世子女竟為財反目

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報業集團聯合出品。聚焦法治熱點,關注法治人群,傳播法治精神。

劉阿公和楊阿婆是一對半路夫妻,婚前各有子女且均已成年。為了避免百年後子女們因為遺產發生糾紛,特意寫下兩份內容完全一致的遺囑。不想,劉阿公過世後,七個子女以及楊阿婆還是為遺產對簿公堂。

案件|半路夫妻同寫遺囑求公允,一人離世子女竟為財反目

立下內容相同遺囑

多年前,喪偶的劉阿公和離異的楊阿婆在花甲之年重新組建了家庭。此時,劉阿公的五個兒子和楊阿婆的一雙子女均已成年,對兩位老人的重組也表示理解和支持。劉阿公的小兒子患有智力殘疾,一直跟著劉阿公一起生活。平日裡,兩位老人相濡以沫,子女們不時前來探望,一家人相處得也算是和睦融洽。條件漸好,劉阿公還買下了他原來承租公房的產權。

三十年過去,劉阿公的身體大不如前,楊阿婆也常抱恙不適,需頻繁地往來於家和醫院之間。為了讓父母安度晚年,劉阿公的孩子們把患病的小弟弟接到自己身邊照顧。

考慮到兩人是重組家庭,親情的建立實屬不易,身後事的安頓成為了兩位老人的一樁心事。綜合考量了雙方的子女情況和生活實際後,兩位老人決定以遺囑的方式提前作出安排,避免日後紛爭。

於是,劉阿公提筆,立下了一份遺囑:因我倆均已年老,為避免去世後子女對房屋分割產生矛盾,特書面立下分割意見如下:根據該房產市場價分成七份,劉阿公子女中,除小兒子外每人各得一份; 楊阿婆的女兒得一份,兒子得兩份。書寫完畢,劉阿公鄭重地簽下了自己的名字。楊阿婆也在劉阿公的名字下方簽了名。

隨後,楊阿婆也立了一份內容完全相同的遺囑,簽字確認後劉阿公亦在楊阿婆的名字下方簽字。

本以為兩份相同的遺囑可以有效避免子女們將來的矛盾,不想卻埋下更大的隱患。

幾年後,劉阿公過世,楊阿婆的女兒便把楊阿婆接到了自己家中生活,劉阿公的房子就此空置了下來。楊阿婆女兒希望將劉阿公的房子置換到自家附近,既方便照顧母親,又可改善目前的居住條件。

於是,楊阿婆女兒向劉家兄弟提出,要求按照劉阿公的遺囑,繼承房屋中屬於劉阿公的產權份額。不想,楊阿婆女兒的要求遭到了劉家兄弟的一致拒絕。

劉家兄弟認為,兩位老人立下的遺囑內容一致,處分的又是兩人共同的房產,且有“因我倆均已年老”的前提條件,雖然是各自書寫,但是兩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在兩人均過世的情況下才可以按照遺囑繼承分割房屋。但現在楊阿婆還在世,遺囑尚未生效,遺產不具備分割條件。

此後,楊家兄妹幾次與劉家兄弟商議遺產事宜,卻次次不歡而散。協商不成,楊阿婆的子女最終決定把劉家五兄弟都告上了法庭,連同楊阿婆一道列為共同被告。

庭審中,楊家兄妹提出,房子是兩位老人共同財產,本就應一人各得一半地分給各自的子女。因劉家兄弟人數多,如各子女均分會對楊阿婆子女不公,故而老人訂立遺囑,由劉家兄弟得四份,楊家兄妹得三份,目的是為了在兩邊的子女間擺擺平。關於“因我倆均已年老”,只是對於客觀現狀的描述,並不是對遺囑生效時間的制約。

這一意見得到了楊阿婆本人的認可,她表示,自己在劉阿公書寫的遺囑上簽字只是為了說明她知道並認可劉阿公的遺囑,並非出於要和劉阿公訂立共同遺囑的意思。她自己還親自寫過遺囑,況且,法律上也不存在“共同遺囑”的概念。

劉家兄弟對遺囑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遺囑內容提出了不同意見。首先,劉阿公和楊阿婆分別立下內容完全相同的遺囑,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並在對方遺囑上簽名的行為可以認定,遺囑是兩位老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故應作為兩人的共同遺囑,只有在兩人均過世的情況下方能按照遺囑內容處分遺產。現在楊阿婆健在,遺囑的生效條件尚未成就。其次,劉家小弟患精神疾病多年,劉阿公一直是小弟的監護人並照顧其生活,對他關護有加。而劉阿公所立的遺囑中卻完全沒有保留小弟的份額,也沒有任何關於小弟將來生活的安排,顯然不符合劉阿公一貫的行為方式。再次,劉阿公的遺產除了房子,還有存款。故遺囑本身的安排也存在未盡和不當之處,不同意按照遺囑分割係爭房屋。

認定遺囑互不制約

主審法官在研閱卷宗及各方證據後,發現遺囑本身確實存在安排失當之處,而兩份內容完全一致的遺囑是否能構成理論上的“共同遺囑”,在當前無法可循的情況下,“共同遺囑”的生效條件又該如何判定。

考慮到這個重組家庭的特殊情況,主審法官本希望通過調解方式化解雙方矛盾,但幾番溝通下來,各方分歧過大而未能實現。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定,係爭房屋雖登記在劉阿公一人名下,但系夫妻共同財產,故其中50%的產權份額屬於劉阿公遺產。劉阿公和楊阿婆立下內容相同的遺囑,對劉阿公名下產權份額的分割作出安排。兩份遺囑雖在內容上完全相同,但並沒有相互制約的意思,也沒有明確將兩人均死亡作為遺囑生效的條件,故不宜作為共同遺囑,而應將劉阿公書寫並簽字的遺囑作為其自書遺囑。鑑於各方均認可遺囑的真實性,故對遺囑所涉財產應按照遺囑內容分割,未及內容應按照法定繼承分割。

劉家小弟系精神殘疾,缺乏勞動能力,遺囑中未保留其份額實為不妥,故將劉阿公在係爭房屋中的份額由七份變為八份,按照遺囑由楊阿婆之女、劉阿公長子、次子、三子、四子各繼承一份,楊阿婆之子繼承二份,剩餘一份由劉家小弟繼承為宜。

關於遺囑未及的存款部分,因劉阿公和楊阿婆登記結婚時,楊家兄妹均已成年,未與劉阿公形成撫養關係,楊家兄妹並非劉阿公的法定繼承人。故劉阿公的存款應由劉阿公配偶楊阿婆,以及劉家五兄弟均分。

一審判決作出後,劉家兄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並對遺囑的性質進一步作出剖析:雖然劉阿公和楊阿婆所立遺囑內容相同,處分的亦是同一套房屋,但兩人在房屋中的份額是可以分割的。根據遺囑內容,兩人對共有的係爭房屋所做處分並無相互制約、互為條件的意思表示,故一審認定劉阿公和楊阿婆分別立有自書遺囑並無不當。一審法院在為劉家小弟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前提下,根據劉阿公所立遺囑對遺囑所涉財產進行處理並無不妥。

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上海法治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