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1 庭審直擊|女子婚內個人舉債200餘萬 法院二審認定非夫妻共同債務

庭審直擊|女子婚內個人舉債200餘萬 法院二審認定非夫妻共同債務

今天(2月11日)上午,上海一中院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對一起涉夫妻債務民間借貸糾紛宣判,改判徐先生不用承擔前妻何女士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200餘萬元債務。

庭审直击|女子婚内个人举债200余万 法院二审认定非夫妻共同债务

女子婚內舉債未還,

前夫被一同告上法庭

何女士與徐先生原系夫妻,兩人於2008年8月登記結婚,2017年5月登記離婚。

2017年1月24日,即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何女士將一套房產作抵押,向盧女士、張女士借款,約定借款期限3個月及月利率。當天,盧女士、張女士分別向何女士賬戶轉款180萬元、70萬元,何女士向兩人出具了借條。此外,借貸雙方還約定,歸還的任何款項均視為先付息後還本。

2017年4月27日,還款期限已過,但何女士僅向張女士轉賬50萬元,其餘欠款一直未歸還。

2017年5月22日,盧女士、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何女士及其前夫徐先生共同歸還盧女士借款180萬元,利息10.8萬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共同歸還張女士借款24.2萬元(70萬元本息扣除已歸還的50萬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盧女士和張女士對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權。

一審法院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遂判決支持張女士、盧女士的訴請,徐先生對何女士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徐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二審改判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徐先生上訴稱,何女士從2014年開始為案外人借款,均用於公司及法人債務上,屬於籌資從事經營活動,且籌資金額巨大,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因此該債務應為何女士個人債務,不應由自己承擔。何女士對前夫的說法表示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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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最高法院公佈《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本案所涉債務雖然發生在徐先生與何女士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徐先生具有正當職業和收入,何女士所借款項遠遠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何女士在本案中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未取得徐先生的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盧女士、張女士亦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徐先生和何女士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徐先生和何女士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上海一中院遂改判徐先生對何女士債務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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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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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民一庭庭長、本案審判長唐春雷表示,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最高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作了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法院在此類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既要防止假離婚、真逃債,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也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嚴格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依法保護夫妻特別是未具名舉債一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二審根據夫妻雙方是否具有舉債合意、借款有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債權人的舉證情況,依法對本案予以了改判,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引導民事商事主體規範交易行為,加強事前風險防範。

圖: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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