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7 在單位“公房”居住多年,拆遷補償款難道不歸我所有?!

所謂公產房,是中國特殊體制下遺留下來的產物,它是指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兩類房均為使用權房。

公有住房,是相對於所有權屬於個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個人只有承租權而沒有所有權。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公有房屋享有的佔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處分的權利。當公房遭遇拆遷,我們可以得到拆遷補償嗎?公房拆遷政策又是怎樣的呢?

在單位“公房”居住多年,拆遷補償款難道不歸我所有?!

首先我們看一下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公有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和拆遷人談判簽約的權利。在房屋遇到拆遷的時候,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並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置。因此,對於產權房來說,一旦房屋遇拆遷,有權利和拆遷人進行談判並簽訂補償協議的一般就是產權人。

隨著時間的推移,公房承租人這一主體將逐漸不復存在,這是與房地產市場化相一致的。在590號令施行前,大量的公房已經由其承租人購買而成為私房,因此這一問題的普遍性有所降低。即便如此,公房承租人在一些地方仍然現實存在,其面臨徵收時的補償權益問題仍是不容忽視的。

在單位“公房”居住多年,拆遷補償款難道不歸我所有?!

公房承租人的徵收補償原本不是一個特殊的問題。在已經的廢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對此是有明文規定的,然而到了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時,補償對象卻“縮減”成了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這一類人,公房承租人的概念在新規中再也找不著了,所以在實踐中依然存在的公房承租人在面臨徵收時的補償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

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權益在許多地方政府規章中得以確定,以《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為例,其第51條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係的個人和單位。這類人,和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樣,在徵收中享有依法獲取補償的權利。

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補償、補貼標準我們也已此細則為例。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係終止,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在單位“公房”居住多年,拆遷補償款難道不歸我所有?!

徵收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被徵收人負責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賃關係繼續保持。對被徵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價格補貼,被徵收房屋屬於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照本細則規定增加套型面積補貼。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大多都是因為產權不明確而導致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因為法律規定與現實之間的差距仍舊巨大,在實際操作中仍然存在較多的問題和爭議,所以還是遇到補償不合理的情況還是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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