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4 “合規計劃”中須有刑法擔當

加強企業產權的司法保護、防範企業刑事法律風險是當前的一個社會熱點,相關機構定期發佈企業犯罪報告。司法機關、律師也開展了大量的企業刑事風險防控的宣傳、培訓等,儘管有時冠之“合規計劃”,但這離真正的“合規計劃”還有很大的距離。真正意義上的“合規計劃”應當有刑法擔當,沒有刑法擔當的“合規計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規計劃”。

“合規計劃”中須有刑法擔當

“合規計劃”又稱“適法計劃”,起源於美國。通常是指企業為預防、發現違法犯罪行為而主動實施的內部自我管理、約束措施、機制。這些機制和措施旨在避免或減輕因企業相關行為而給企業員工帶來刑法責任。“合規計劃”的核心理念旨在促進企業的自我約束與監管,通過貫穿於企業犯罪的事前預防、事中刑事訴訟與量刑,以及事後懲處和損害後果恢復,“合規計劃”被廣泛應用於企業犯罪的預防、追訴和懲處活動,可以作為減輕從輕處罰,特別是對單位的罰金進行大幅度減輕,甚至對企業暫緩起訴即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據。真正意義上的“合規計劃”包括兩個方面的基本要素:(1)企業為預防、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完善的內部機制;(2)建立了“合規計劃”的企業,刑法上給予鼓勵回應,作為減輕其刑事責任的依據。第二個要素就體現為刑法擔當。

在美國,《量刑指南》規定,在犯罪發生之時,如果企業內部存在有效的適法計劃,可以減輕刑事責任。也即,如果特定企業的行為表明,其並沒有漠視法律,而且制定並積極實施了預防性“合規計劃”,司法機關可以減輕其刑事責任。美國檢察官在對企業提起訴訟時應考慮企業內部是否具有“合規計劃”及其是否有效等八項因素。德國、日本、意大利等都對“合規計劃”進行了規定,設立一套違法及犯罪行為的預防、發現及報告機制,作為法定的辯護事由,從而達到減輕、免除責任甚至正當化的目的,以促進企業形成守法文化,實現預防犯罪的目的。

那麼,“合規計劃”作為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處罰的刑法教義學依據何在?這不得不回到刑罰目的論問題上。時至今日,刑罰目的早已經走過了絕對報應刑的歷史,而走向了報應與預防折中的併合主義。根據併合主義原理,刑罰正當化根據是報應的正當性與預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其中的報應是指“責任報應”,亦即,犯罪人基於自己的意志選擇了犯罪行為,刑罰作為對其責任的清算具有正當性。責任報應不僅以行為人具有責任為前提,而且由責任劃定刑罰的上限。所以,當今社會的報應刑就是指責任刑。基於預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罰,則是預防刑。根據併合主義與責任主義的要求,先根據影響責任刑的情節裁量責任刑,然後,在責任刑之下,根據影響預防刑的情節確定宣告刑。這裡的預防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而一般預防又分為消極的一般預防和積極的一般預防。消極的一般預防以威懾一般人不要犯罪為基本特徵,而積極的一般預防以實現對刑法規範的忠誠和認同、對規則的遵守為基本特徵。刑法理論認為,裁量預防刑時可以因為一般預防必要性小而從寬處罰。這裡的一般預防必要性小,既包括積極的一般預防必要性小,也包括消極的一般預防必要性小。建立並有效實施了“合規計劃”的企業,其預防的必要性降低,從而影響預防刑,進而減輕甚至免除刑罰處罰,通過刑事責任的加重或者減輕、免除,給予企業合規以壓力和動力,從制度合規逐步形成合規文化,進一步實現一般預防。企業“合規計劃”是一種犯罪控制和治理的“家庭模型”,其“特別的魅力在於原本屬於國家主權的管理責任轉移給了私人”,刑法模式由“對抗模式”走向“合作模式”,因此,將其視為新刑法的風向標也不是沒有理由。這是“合規計劃”的刑法教義學依據。

“合規計劃”已成世界潮流,發達國家相繼在立法上使之成為法定的減輕刑事責任的理由,充分體現刑法擔當。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合規計劃”是“當今刑法全球化中最顯著的例子”。近年來,我國提出加強企業產權的司法保護,防範企業家刑事犯罪風險,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出臺了《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上述文件也提出了辦理涉企業、企業家犯罪慎用強制措施;在案件處理時充分考慮經濟安全、市場秩序等因素,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加大培訓力度,引導企業合規經營。但是這些文件還比較宏觀和抽象,難以實踐操作,距離刑法擔當還很遠。真正的“合規計劃”,必須體現刑法擔當,不僅需要企業、律師、司法機關共同發力,更需要刑事立法頂層設計,通過刑法推動企業內部犯罪控制的有效實施,提供經濟驅動,以適應跨國合規經營、提升我國跨國企業外部競爭力。(檢察日報 李勇 作者為全國檢察業務專家、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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