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一個當初變賣家裡所有值錢東西離家出走的母親二十年後再回來,做子女的該如何?

Theoldman85634315


一個當初變賣家裡所有值錢東西離家出走的母親二十年後再回來,做子女的該如何?

講個真事兒,我們村的。

記得很小的時候,農村人喜歡看大戲。我們村正好有個退休的豫劇團的老頭,閒著沒事就組織一幫子年輕人開始教咋唱戲。當時的農民娛樂生活很是匱乏,喜歡的人很多,四里八村的都慕名前來拜師學藝。故事的主人公就是從這裡開始的。

村裡的一個叔和戲劇培訓班的鄰村女人熟悉了,慢慢就搞到一起了。結婚生子,再平常不過的農村人家日子。

那時候真的窮,女人受不了。因為窮,經常的是家庭大戰不斷。最後在生了一個女兒之後,女人就離家出走了,說是去了湖北打工。我的這個叔當爹又當媽把兒子撫養著,日子過得很不容易,還要下地幹活,女兒在家也是沒人管的。

第三年,女人突然又回來了,兩個人大吵一頓卻又和好了。過了不到半年,女人又生了一個兒子,兒子黑黑的,不像我的這個叔。現在想想,他們當時吵鬧也是有原因的,有誘惑更有無奈的選擇。

女人不安分的,過了兩年吧,又走了。這一走就是13年,孩子們都已經長大了,也都知道自己父母的關係是什麼情況。但是兩個孩子都很親自己的父親,對母親基本上是沒啥感情了。

後來聽說女人一直住在自己孃家,這邊沒人喜歡啊。就是在兒子結婚的時候也沒讓她知道。後來不知道怎麼知道自己有生孫子了,就趕回來想要看看孫子喝喝喜酒,但還是被自己的親生兒子趕走了,走的時候是放聲大哭的,五六十歲的女人了,看著也很可憐。

最近在老家,媽說女人想要回來住了。我問,他兒子會同意嗎?媽說同意是同意了,但是不讓一塊住。給她蓋間屋自己住行,就是不讓在一起吃飯。看來是關係在慢慢的緩和了,農村人的事情,誰也說不清楚的呢,家長裡短的,咱也不好評論什麼。


農村老俗話


一個當初變賣家裡所有值錢東西離家出走的母親二十年後再回來,做子女的該怎麼做?

一個母親當初很心變賣家產,丟下親生兒女不管,離家出走。到二十年後,人老珠黃,無人收養,生活無著,只好回家投靠親生兒女。這個問題很不好回答,何況做兒女的該怎麼做呢?我想,從和諧社會、從人格道德方面來考慮,作為兒女的應該這樣做最好。

你要知道當初母親做錯了事,不該丟下親生兒女,變賣家產,離家出走,肯定當時是有原因的。不管這原因對錯,兒女和母親是非常清楚的,是心知肚明的。既然出走二十多年又回家投靠兒女,說明她已經後悔當初的行為,現在走途無路,是讓兒女們諒解。我認為兒女應該接受親生母親的投靠。當初的錯誤在於母親,不在兒女。兒女這時應不記前嫌,心胸要豁達些,畢竟是親生母子,不是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啊!



兒女要記住,自己當時怎樣來到這個世界上的。母親十月懷胎,沒有功勞,有苦勞。這種苦勞是刻骨銘心的,是何等的痛苦。兒女出生後,嗷嗷待哺,是母親的乳液給你們養大。你們吃喝拉撒,全靠母親用勤勞的雙手掙來的,是沒有人施捨的。這些事是你們母親給的幸福,應該要記住,有能忘記。人要知恩投報,要感恩母親。過去,農村有句俗話,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到現在,兒女們應該全明白了為什麼要接受母親歸來的道理了。不記前嫌,心胸豁達,海闊天空,母愛仍然存在,天倫之樂永不變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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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東三農


一個當初變賣家裡所有值錢東西離家出走的母親,二十年後回來了,子女們該如何面對?

依我之見,用掃把掃地出門。一個不惜一切拋棄丈夫的妻子,一個狠心丟下孩子的母親,一個把家裡所有值錢東西變賣,把這一家父子的活路斷了的女人,就應該掃地出門。

雖然有生育之恩,卻狠心把孩子丟棄,這就相當於斷了這恩情,如果孩子們當年不幸餓死或者病死,這個母親是罪魁禍首,因為她把所有錢財都卷跑了。



二十年過去了,女人過了青春年華,人老珠黃的時候想起來自己還有家,自己還有孩子。自己在外面的花花世界享受青春,青春揮霍殆盡,被社會所拋棄想回家來,可是二十年的拋棄對孩子們有多大的心靈傷害,現在恬不知恥的回來,就應該被掃地出門。


或許孩子們回出於感激女人的養育之恩給予一定的報答,但是這樣鐵石心腸的女人是不值得同情的。


你好特先生


能理解當初離家時的逼不得已,不能原諒賣光家裡所有財產,置親生兒女不管不顧任她們自生自滅的自私。
或許是年輕時的一時糊塗,做出了這樣決絕的事,現在到了無家可歸的地步,才想起被拋棄的家人,真是愛恨交加啊!

二十多年的傷口又猛然撕開,儘管從來沒有癒合過,可是面對這傷害的始作俑者,任誰都無法平靜對待。愛她嗎,肯定還是有的,童年的點滴回憶都是那樣彌足珍貴;恨嗎?更多的是對她為母卻如此的不屑。哭過也好,怨過也好,如今回來了,還是用這樣的面目回來,這也是對她當初的錯誤接受了懲罰,相信她餘生都將活在愧疚裡。

不管當初做了什麼,現在只是一個垂暮老人,儘管不能和好如初沒有任何隔閡的一起生活,但是,為人子女該做的就做了吧,畢竟沒有人願意活在痛苦和怨恨裡。



無言


二十年前,這個女人不顧子女年幼,自己離家出走還不算,竟然變賣了所有值錢東西,這叫落井下石,而她下石的對象是丈夫和自己的孩子啊!

試想一下,當年幼的孩子們發現母親丟下他們走了,家也沒她拆了,心裡該是怎樣的恐懼和絕望?

二十年過去了,孩子們想必是吃盡了苦頭!好在也都長大了。如今那個落井下石的母親回來了?回來幹什麼,找人贍養?讓她滾一邊去吧!

能做出那樣事情的女人,除了心狠手辣也沒有別的本事,否則二十年後就不會回來。

她的孩子們應該徹底遠離她,別沾她的邊兒。這樣的女人不會安分,說不定還會毀掉兒女們以後的生活。

其實,母親這個偉大的稱呼,這樣的女人是配不上這兩個字的。徹底遠離她,為了從前,也為了以後,不能原諒,也沒有值得原諒的地方。


水墨不傾城


母親不只是一個稱呼,更是一種責任,一個母親既然把孩子帶到了這個世界上,那麼再苦再難,也要把孩子養大,否則,愧對母親的身份。

可題中的母親,不只離家出走,還變賣了家中所有值錢的東西,她這樣做,簡直是置兒女於死地啊。

——兒女無人照料,家中一貧如洗,孩子們怎麼活下去?

不顧兒女死活一心往外走的女人,根本不配叫“母親”。

二十年後,這個女人回來了,不是因為思念兒女,不是想要彌補虧欠的親情,而是因為老人,浪不動,在外面活不下去了。

總之,想要兒女養老了。

真是想得美啊。

對於這樣的母親,兒女該怎麼辦?很簡單,有多遠讓她滾多遠。

一個未盡過撫養責任的母親,沒資格享受兒女的回報。

也許有人會說,天下無不是的母親,母親沒有養育之恩還有生育之恩。這話,說得冠冕堂皇,實際上站不住腳。

沒錯,母親生育了兒女,但如果沒有別人的撫養,那些兒女根本活不下來。也就是說,兒女早就餓死了,餓死了的兒女,還能去贍養母親嗎?

如果母親二十年對兒女不聞不問,卻照樣享受兒女的回報,那麼,那些善待兒女一心把兒女養大的母親,兒女又該如何回報呢?

人與人之間,講的不過是“你怎麼對我,我就怎麼對你”,至於兒女,就是“你養我小,我養你老”,既然母親不曾養過兒女,那麼等她老時,兒女也不用管她。


孫曙巒


一個母親二十年前拋棄子女,變賣家裡所有值錢的東西離家出走。何其狠毒,掐斷子女活路。何曾想過,年幼子女怎麼活。這樣的人,不配為人母。必遭天遣!

二十年的時光!兒女受了多少苦難,終於長大成人啦。可以過自己舒心的曰子了,出走的母親在外混不下去回來了。對這樣的母親,就不應該管她。讓她受受現世報,嚐嚐悽苦無依滋味。惡就得惡報,要不善怎麼生存。

親人關係,也是相扶相承。你為他小,他為你老。彼此付出,相互關照。子女年幼你棄他們,你年老他們也可以棄你。走好自己每一步,蒼天可曾饒過誰,誰都得為自己的行為買單。


向日葵668


不知這個母親離家出走的時候子女多大,而且變賣了家裡值錢的東西,看來夠決絕的。但現在的問題是二十年後又回來了,做子女的該如何呢?這得從法和情兩方面來考慮。從法的方面講,二十年沒有盡撫養義務,而你的父親已再婚,她那邊又有孩子,那子女們就沒有撫養義務,具體情況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從情的方面講,當年母親的行為一定有自己的苦衷或一時衝動,現在無依無靠又回來了。畢竟是生了自己的母親,撫養她,讓她安度晚年也未嘗不可,不論母親做了多麼對不起家裡的事,但那是她的事,子女的要做的就是讓她感受到家的溫暖。如果你在大街上看到無依無靠的老太婆你怎麼辦?何況是自己的親生母親!


馬雲燕2


母親還是母親,她回來時就是需要養老時,作為子女還應該贍養老人,父親如果能接受,子女還有什麼接受不了的。

只要不是回來破壞家庭的,其實仔細想一想還是挺和諧的。作為母親,她心裡明白自己做過的和要做的事,所以不會去過多影響你的生活,她迴歸的這種行為還是很容易理解的。

生活事、家庭事,我們說著簡單做著難,如果真的有這樣的事,我祝願她們幸福。


七彩茶


這個問題,不單是母子之間的問題。子女做聖母、“不計前嫌”,怎麼對得起飽受傷害、含辛茹苦撫養自己長大的父親呢?子女怎麼辦呢?

1)要對得起良心。生也有恩,她給了你生命,你也可以給予她生命。給予維持她生命的物質供應即可。

2)要對得起公心。對她當年拋夫棄子的無德行為要認識清楚;對她侵害父親、子女生存資源的罪行要認識清楚。 這方面涉及遺棄子女罪、非法侵害/轉移財產罪,可以不提起告訴,但需要認清。

3)要對得起父親。無論子女如何決定,必須認真和父親介紹自己的決定。取得父親的理解,否則是對父親的又一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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