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原創|你們都關心的逃稅與洗錢……

原創|你們都關心的逃稅與洗錢……

已近十年未有聯絡的娛樂圈老友,昨天突然打電話來詢問,什麼是偷稅?什麼是洗錢?後來發現了這幾天的熱搜,對於此次事件,颯姐不做評論,僅對兩個罪名的基本情況入罪門檻進行剖析,供老友參考。

1偷稅已是過去式,逃稅罪才是正解

1997年的刑法,對於偷漏稅行為,採取的罪名叫做“偷稅”,因為帶有明顯的貶義色彩,在稅收籌劃成為一項技術的時代顯然落伍,因此,現在對於逃避稅收的行為,改稱:逃稅,構成犯罪的稱之為:逃稅罪,其法律淵源是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也就是說,明星藝人逃避納稅問題,並不像吃瓜群眾們想象的那樣,會按照當年劉女士一夜白頭的案例處理,而是對於逃稅的行為人而言,法律給予了不入刑的一條路,那就是

補繳稅款接受行政處罰,好處不言而喻,稅務機關得到稅款,行為人避免牢獄之災,公共利益沒有遭到損壞。

2逃稅罪的入罪門檻

根據2010年5月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七條,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個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納稅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

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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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追究

也就是說,逃稅罪的“罪與非罪”就在一念之差,如果有人勸你逃避責任,遠走他鄉,也許就會錯過補繳的機會,時機一過,一個本來可以避免的牢獄之災就將變成現實。因此,跟公安機關、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準備好補繳接受行政處罰,是明智的選擇。

當然,對於事情的真相,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候,也會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颯姐曾經配合稅法同事處理過類似事件,其實就是舉證自己哪些行為不是逃稅,哪些情節顯著輕微,以及納稅金額的計算方式等等。只要能講得明白,稅務機關會實事求是處置,我們要對法律有信心

3洗錢罪的上游

對於洗錢罪,很多讀者朋友是從香港警匪片中看到的,其實,洗錢問題是世界級頑疾。

我國刑法中洗錢罪的法律淵源為刑法第191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具體行為包括: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

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所幸,前述逃稅罪不是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逃稅資金運往海外的,不宜按照洗錢處置

如您所知,證明一個人的主觀故意是一件很難的事情,因此,最高法院在判斷一個人或單位是否有洗錢故意的時候,通常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

(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

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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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所以,找到證據證明自己主觀上不知曉如上財產的性質,很重要。不要以為全部證據都是檢察官來提供的,被告人只是動動嘴皮子反駁一下。

其實不然,檢方指控犯罪的證據達到一定程度,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實際上就要提供相反的證據,這就是舉證責任的轉移,萬不可輕信一些法制節目的誤導,一定要有客觀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情況。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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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合夥人律師,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被評為2016及2017年度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網貸之家最受歡迎專欄作者,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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