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農村裡面三十年承包權的土地轉租給別人建了廠房,如何確權?

鞋奴太白兄


感謝手機用戶64566676147網友的邀約,回答農村裡面三十年承包權的土地轉租給別人建了廠房,如何確權的問答!

題主的這個題目實在是太模糊了,回答問題也的確就有點吃不準了。題主的問題疑點主要有兩點:

一是三十年承包權,這個時間概念不清楚。是再剩餘三十年呢?還是土地的總承包期是三十年呢?

二是土地的性質沒有說清楚。土地是耕地?還是山地?林地?草地?

不同性質的土地有不同的管理法規和政策。

如果是土地的總承包期是三十年,那麼就可以斷定轉租的是耕地。因為,國家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耕地就有耕地的管理法規和制度。

如果是土地的承包期是剩餘三十年,那麼就可以斷定轉租的是草地或林地。因為,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根據題主問題的連貫性,凡塵觀生活認為,題主轉租的應該是耕地。這樣的話,問題就相應的簡單一些了。即,題主的問題是:農村耕地轉租給別人建了廠房,如何確權?

這樣,我們就要按照耕地的管理法規進行處置。

一、耕地不得“非糧化”、“非農化”。

國家對耕地的保護是十分嚴格的,劃分基本農田、一般農田;還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耕地是用來種糧食的,是用來保障吃飯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所以,在耕地裡建廠房就是違法的。

二、轉租不得改變土地用途。轉租前是耕地,那麼轉租戶也必須保護耕地,保障耕地用途不變。在耕地建廠房就是改變了耕地用途。

三、轉租期限。《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年,轉租是無效的。

不論是合同雙方是怎麼填寫的,但是改變耕地用途、超越租賃年限,合同都是無效的。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

針對題主題目反映的情況,確權仍然是按照承包確權承包人,既然是轉租是違法的,合同是無效合同,那麼,經營權也不確權給承租方。而且,耕地內建廠房的違法案件也要得到處理。

網友們,你認同嗎?

我是凡塵觀生活!謝謝!再見!


凡塵觀生活


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你首先要明白以下幾點。

首先,什麼是土地承包權?土地承包權的全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農民按照規定和手續,取得了這塊地的土地經營權利,能夠使用、收益,進行生產活動。土地承包的期限是三十年,按照十九大報告,要“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三十年”。農民承包了土地,就擁有了在承包地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的權利。

其次,土地流轉的注意事項。按照規定,土地流轉時必須堅持“保護耕地”的基本原則,要保證在不改變耕地用途、不改變土地性質的前提下,來實現土地的流轉。那麼題主將土地轉租給他人建廠,如果是工業廠房,其實就已經忽視了這一重要原則,是很有可能會被收回土地承包權的。

再次,要注意到土地流轉和轉讓的不同。土地流轉,是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但自己仍舊保留了承包權。農戶通過轉讓、入股或者合作等方式,來進行農業的規模經營。由於土地流轉後,承包權仍屬於原有農戶,所以在土地確權時,承包權仍歸原有農戶。但土地轉讓,其實是更換了承包人,那麼在確權時,土地的承包權就歸屬於被轉讓者。

題主明白以上幾點,心裡就清楚這個問題的答案了。如果題主是將土地流轉給了其他農戶,是可以繼續確權承包土地的。如果是土地轉讓或者是流轉用於工業用地了,那麼很有可能是會失去這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的。具體情況,還請諮詢當地部門,以實際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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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個大問題,土地在三十年承包期內,轉租給了別人,並且還建了廠房,問題有點複雜,必須從頭捊。

第一點,當初簽定合同是怎麼籤的,承包者是否說明了要建廠房?如果雙方有約定,甲乙雙方都同意,那麼就有一個新的問題,承包方如何獲得的建房許可?

第二點,雙方的土地承包轉讓期是多少年?如果是在原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內,雙方的合同是有效的,超出了原三十年的期限,超出的應視為無效。

第三點,土地確權的歸屬問題,原則上應該是原來是誰的,就應該歸屬於誰,但是,這裡有一個疑問,這塊土地是否已經賣給了乙方?有的在轉包時,甚至寫上終身承包或買斷,那麼這就等於,原土地擁有者,放棄了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有新的承包者代替,直到原土地承包者,不具備承包資格為止,如果是上述情況,原承包者將得不到確權。反之,則承包確權還是歸原承包方,原簽署的流轉合同仍然有效,並且其有效期只能到2026年12月未止,承包方如須繼續佔用,須雙方另議。

至於佔用耕地建廠房一事,此事之大,已超出愚人所能回答之範圍,留給大家來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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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裡面三十年承包權的土地轉租給別人建了廠房,如何確權?

對於題主的這個問題,是轉租30年還是裝讓承包權?是興建簡易的廠房還是永久性的建築來完成30年的使用期?因為不同的情況是會影響確權的結果的。而且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耕地上建設的廠房是如何通過審批的。


如果只是轉租30年,也可說是流轉經營權30年的話,還是有可能確權的。但是需要看廠房的建設情況,一旦廠房是建成了永久性的建築的話,您的耕地是不可能進行確權的。因為耕地已經受到了永久性的傷害。不知道流轉土地的時候,在簽訂的合同裡是否註明是需要建設永久性或者簡易性的廠房。並且建設的廠房是否經過規劃、審批、環保等部門的批准。如果經過批准,還是臨時性的簡易廠房的話那還是可以確權的,畢竟是流轉經營權30年。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一般來說這種在耕地上建設廠房的基本都是徵地性質的。因為佔用耕地需要經過國土部門備案、公開徵求民眾意見以及需要公示的。如果是徵佔就沒必要進行流轉了,但是他是怎麼經過審批的呢?

最後就是流轉了承包權,也可以說轉讓承包權。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您是不可能進行確權的了。因為您連承包權都已經喪失了,還何談進行確權。

如果因為受讓方的不合理暗箱操作導致您的耕地不能確權的話,還是建議您走司法程序吧。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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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下土地確權,第一,確立的是農村土地經營權,不是所有權;第二,土地確權是針對農村土地,這就不包括工業用地和建設用地。這兩點是關鍵。

當然,農田可以通過調整規劃進行土地性質變更,但是這個變更是有紅線的,首先是我們國家18億畝的紅線。各地必須要按照規劃合理規劃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如果要增加工業用地指標必須要有相應土地騰出來做耕地。其次是國有土地可以直接批准建設(按照法律政策和相關規定),集體土地需要變更性質。作為租賃的土地屬於集體土地,所以如果要建廠房必須要看該地塊是否屬於工業用地,如不是,則需要變更土地性質。

再說下土地承包經營權,這次土地確權是延續第一次土地承包經營權,一般稱為二輪土地承包,此次確權便是確認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村民的土地除了農戶自留地以外,如果要更多土地,則要通過村集體進行承包土地,這個應該都知道。既然是承包的土地,農戶只擁有在承包期內的使用權,即經營權。確權之後可以允許經營權的買賣,流通,但是經營權只在承包期內有效,過了承包期則要繼續支付租金。

問題中說的通過租賃給企業建設廠房,要看幾個方面,一是租賃期限和承包經營權期限,二是租賃前的用地性質;三是租賃土地前確權的還是租賃後確權的。

土地確權主要是為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確權後流通有法律保障了,一輪和二輪土地承包基本是無縫對接,這個不用怕鑽空子。你的地租給人家,實際上就是出租經營權,如果屬於規劃範圍內的,轉變土地性質也可以蓋廠房。

瞭解有限,具體的我覺得還是諮詢下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比較好,具體執行上各地要按照各自實際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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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不難看見在那些偏僻的地方偷偷建起了工廠,有的完全沒有合法手續,他們會面臨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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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土地轉租給了別人建了廠房,在是否能夠確權之前,且先看看你的這個動作會出現什麼結果!因為,頒證確權的時候,肯定是需要對丘塊進行測量並留有相關資料的,而當這個動作發生的時候,不論你建廠房是偷著建的,還是報告了哪級政府建的,在確權之前,一定會就你這個建廠房的事說出個所以然來!

第一種情況,合法的臨時建築。如果租用了你家土地的企業是從事農業的,同時這個企業還租用了成片的不少土地,那麼,根據農業企業相關扶持辦法,是可以允許將企業租賃耕地面積的百分之五用來做臨時用房的建築面積。這裡相關部門規定只可以建一層的臨時建築!主要用於放置農機具、農業從業者的生活用房及農產品倉儲、加工的建築。但是,這個同樣需報經區縣級政府,由農業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國土管理部門來組成的共同審驗小組完成,合規則會簽發臨時建房許可證書!並繳納一定額度的復墾保證金到村集體或土地管理的某級政府。期滿後恢復原貌可以退回保證金!

這種情況,主管確權頒證的農業主管部門知情並許可了,對於這樣的廠房就沒有問題。按原來田主進行確權頒證。哪怕你這土地是三十年都租給廠家甚至是更長的合同,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的,你只是把使用權轉讓了,確權頒證也就只會認你,這樣也才能保證你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種情況,建廠房是未經允許非法佔用耕地。那這個問題就可往大了去。如果之前是因偏僻等原因未查出,未進入職能部門的視線,僥倖辦起了廠,那隻要這次確權頒證上升到政府層面,這個事就必定會被放到政府的議事日程來處理的!

既然是違法佔用耕地,一是會責令廠家恢復原貌,退還土地,二是可以處以行政罰款,三是如果數量較大,甚至拒不執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會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還要罰款強拆!

這個情況對你田主的影響是:是否廠房就是你自己建的?畢竟外人不會傻到無手續去別人土地上建違法建築!很有可能的就是你們合同約定,然後對方出資,你自己違法建!那麼這樣的過程就會更復雜!

首先處罰的對象必然是以田主為主,廠家最多負連帶責任!而你又因與廠家有合同約定,如果按處罰要求拆除違建,廠家必然向你索賠不菲違約金!

而且如果是你田主自己主動違建,土地及農業主管部門可以責成村組集體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如此一來,你看還會有確權頒證給你的可能嗎?

所以,公民的任何行為一定要在法律法規的框架下來行事,不能因一時的經濟利益而忘乎所以,留下後患,到時苦惱還無法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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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農民在轉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時候,是不能改變耕地的使用性質的,如果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性質,其轉包轉租合同是無效的,被轉包人的經營權有可能被收回,而該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甚至也有可能被村集體收回。

題目中將自己的土地轉租給別人建廠房,首先就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定,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性質。除了國家在規劃大型項目建設或者經濟開發區建設是需要徵用農村的土地,並給予適當的補償以外,任何個人和單位是不能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所以別人在耕地上建廠房,本身就屬於違法行為。而轉租的農戶也會受到相應的連帶責任,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有可能會被收回。

特別是在新一輪土地確權過程中,可能不會被確權,甚至取消其土地的所有權益。這一點必須要明確。


止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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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裡面三十年承包權的土地轉租給別人建了廠房,如何確權?

很多農民朋友,確權以前把自己承包土地,轉租給了別人,但到確權了自己卻打嘀咕了,自己的出租出去的土地如何確權呢?二代給大家詳解如下。



二代先給大家講解下土地“確權”的依據是什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依據是,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頻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結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現狀調查成果依法進行,在這些基礎上進一步對農戶承包土地面積,空間,地塊確認不能打亂重分,更不能推到重來。


土地“確權”和你把承包地租給誰沒大大關係,你只要能提供說明土地是你的依據就可以,比如土地承包合同,以及你租的時候籤的合同或是協議,都是確權的依據而且這些都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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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二代


當然合同具體還會有很多細節(或會以後遇到很多細節的),但只要上述五項都沒問題,在以後的確權或徵用的過程中都會暢通無阻


手機用戶迪克


如果土地轉租被別人蓋了廠房,在這個三十年內仍然可以確權,因為土地轉租是在村委會牽頭的情況下鑑的合同,村裡也收了一比轉租費,而且租賃人和村委會也有一份合同,租賃人如何如何使用租賃來的土地,村委會最明白,如果變更用途村委會有權制止,可實際上村委會和上級政府部門是允許了租賃人在租賃的土地上建廠房的,變更土地用途的這個責任該由村委會和上級政府部門來付責,所以仍然可以確權。後三十年政府可以收回這些建了廠房的耕地,然後重新分配土地,再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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