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新力金融股民索賠案一審結果出爐 首批原告裡一股民敗訴

新力金融股民索賠案一審結果出爐 首批原告裡一股民敗訴

今年1月,大眾證券報曾刊發《新力金融首度開庭聚焦兩大爭議》,報道了合肥中院在1月26日針對投資者訴新力金融(600318)證券虛假陳述案,安排了首批股民開庭。近日一審判決出爐,一位股民敗訴,律師稱投資者索賠條件或有重大調整。

2017年9月,新力金融發佈公告稱,收到安徽證監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司因2015年年報虛增收入和利潤、未按規定履行關聯交易和重大訴訟信息披露義務、2015年重大資產購買報告書披露不準確,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頂格罰款。

根據《證券法》及虛假陳述司法解釋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起訴索賠損失。

今年1月28日合肥中院安排一審開庭,首次開庭涉及5名投資者,雙方共有四位律師、一位投資者出庭。庭審主要爭議焦點包括:揭露日認定、是否證券系統風險導致投資者損失。

起訴資料顯示,原告佔先生來自浙江,他在2017年3月3日至3月31日期間,買入26000股新力金融股票,賣出11000股,持股成本30.38元/股,剩餘15000股在4月20日全部賣出,賣出單價22.47元/股,經律師計算,索賠金額118942.02元。

其時,佔先生表示:“當時看好這個股票,沒想到公司突然遭遇證監會調查,連續兩個跌停,我趕緊賣掉,現在處罰結果公佈了,希望早日打贏官司挽回損失。”

不過,今年6月8日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對於首批案件一審的判決,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接受大眾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投資者索賠條件或有重大調整。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揭露日如何認定,原告主張證監會立案之日,理由是立案公告後三個交易日股價累計下跌23%,足以警示投資風險,符合首次、揭露、全國範圍的要件,而被告主張證監會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之日,主要理由是處罰事先告知充分揭露違法事項。一審判決採納被告意見,目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投資者正在考慮是否上訴。”厲健表示,根據一審判決,最新索賠條件調整為:在2015年2月18日到2017年8月31日期間買入新力金融股票,並在2017年9月1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起訴索賠損失,最終索賠條件以法院生效判決為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