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6 一起聯合體廢標事件引發的思考 第十三回 邁步從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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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聯合體廢標事件引發的思考 第十三回 邁步從頭越

我是工程總承包之家聯合發起人,今是昨非,比心,愛你!

夢想小鎮裡有一間清新雅緻的書店叫芸臺書舍,書店緊挨著星巴克,門口是一大片花海,連著古樸的老街,置身其中,可使人凝神靜心,俗慮頓消。我和朋友沒事的時候常去喝喝咖啡、聊天看書,前面說到的好多故事也發生在那裡。

上個星期又談到了一些這方面的問題,朋友公司看中了一個項目想去投,項目要求同時具備景觀、建築設計甲級資質,不允許聯合體。他們只有建築甲級,無奈景觀只是乙級,不符合條件,但巧合的是,他們有一個全資控股子公司具有景觀甲級,領導的想法反正也是一家公司,連法定代表人都是同一個,應該沒問題,就讓他準備投標資料,打算去參與。

朋友還是知道點這方面的知識,想著雖然如此,但到底還是兩家公司,親兄弟還明算賬呢,這樣做怕是不妥。況且這做技術方案、商務標什麼的也要不少成本,萬一到時候廢標了,實在風險太大,無奈領導安排了,自己也沒有十足的把握這樣做到底行不行,於是就來跟我討論這個問題。

我告訴朋友說,雖然你的法律知識可能還需要提升,但這只是“術”的問題了,現在已經基本掌握“道”了,也就是從原理上判別事情的方法。正如你所想的,如果一個事情看起來就不太合理,那它合法的可能也很低,這時候你再去找依據,事半功倍。

要說清楚你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明白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分公司相當於公司的一個機構、一個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只不過財務可能是獨立核算的。

而子公司則不同,它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雖然也受母公司的控制,甚至在很多實際情況中類似於母公司的分支機構,但在法律上,他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獨立企業,和母公司本質上還是兩家公司。

既然是兩家公司,你拿別的公司的資質或者業績去投標,顯然是不妥的,這不就是掛靠嘛!況且人家招標文件裡寫明瞭不允許聯合體,你這種情況與聯合體又有什麼區別呢?退一步講,即使到時候招標人或專家認可了,別的投標人也會提異議,到時候恐怕還是要廢標的。

朋友說,我跟你想的差不多,只不過沒你說的這麼有理有據,聽你這麼一分析,我覺得還是不要去了,風險太大,我回頭再跟我們領導好好說說。

我接著說,你也不用這麼著急,學法律也不能學死了,凡事都是可以變通的,有一個辦法或可一試。針對你們公司的特殊情況,你可以寫個答疑,如果招標人明確回覆說這種情況可以,你的問題不就解決了嘛!不過你也要有心理準備,這種答疑一般不會回的。後來招標人果然回覆說這種情況不行,他們也就沒去投了。

一起聯合體廢標事件引發的思考 第十三回 邁步從頭越

這個問題說完後,朋友又接著說,前兩天去投了一個奇怪的項目,跟我現在通常做的投標文件好多地方不一樣,說是最低價中,還可以多輪報價,以前也沒遇到過。做的過程中才知道叫“競爭性談判”,是政府採購的一種方式,現在招投標剛有點明白,這樣一來又亂了。

我告訴他說,這個問題說來就話長了,目前你還不用瞭解這麼多,你們公司主要是工程業務,掌握招投標法體系相關知識基本也夠了,不過今天既然說到了,就簡單提一下兩部法律,你有個大概印象就行了。

首先你要知道,招標本質上是一種採購方式,從大類上講,我國關於採購方面的法律有兩大體系:

從採購性質上講是《政府採購法》體系,包括採購法、條例、87號令、74號令、各地方規定等,其中規定的採購方式主要有五種,分別是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

從採購方式上講是《招標投標法》體系,包括招標法、條例、計委3號令、七部委30號令、八部委2號令、地方規定等,招標方式又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既然是劃分的角度不同,那就有可能有重合,比如《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採購適用本法”,而《招標投標法》第2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那麼問題來了,因為《政府採購法》裡面也規定了招標這種方式,一個政府採購項目,採用招標方式的,適用哪個法?

要說清楚這個問題,首先我們要知道,《政府採購法》第2條把採購對象劃分為三類,即工程、貨物和服務;其第4條又規定“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根據這條規定,對於我們平常從事的工程招投標,都是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所以掌握好招投標法也基本夠了。可能你也發現了,問題又來了,對於貨物和服務,這裡並沒有提及,那麼應該適用哪個法?

關於這一點,以前一直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政府採購法》寫明瞭工程招標適用《招標投標法》,貨物和服務既然沒寫,就是默認了適用《政府採購法》。

有人則認為,《招標投標法》相對於《政府採購法》是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貨物和服務採用招標方式的,自然也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孰是孰非,此兩種觀點一直爭執不下。

為了解決這個爭議,2012年實施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專門對此做了說明,其中第84條規定“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也就是採納了第一種觀點。

說到這裡還要補充一下,什麼是工程?只是指工程施工嗎?涉及到的貨物採購算不算、設計、監理算不算?答案是都包括的,具體可參考《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為什麼要區分這個適用問題,主要是兩部法律關於招投標的規定,雖然大部分規定類似,但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掌握應該適用哪一個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因此很有必要。通過以上分析,基本算是說明白了,最後再總結一下:

1、政府採購的工程,如政府建一個公園、幾條路等,採用招投標方式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體系。

2、政府採購的貨物或服務,如政府買幾輛公務車、採購法律服務等,適用《政府採購法》體系。

3、政府採購的工程、貨物或服務,採用非招標方式的,如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由於跟招投標沒關係,當然適用《政府採購法》體系;備註:其中的工程是否需要招標,先根據《招標投標法》體系判定。

4、非政府採購的工程、貨物或服務,採用招標方式的,如開發商建小區、買貨物、服務等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體系;如不招標的,由於跟政府採購沒有關係,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企業自己制定制度,自行適用。

聽完我的長篇大論,朋友接話道,聽你這麼一分析,這個適用問題我基本算是清楚了,不過雖然現在聽懂了,估計一會又忘記了。

招投標法還沒弄明白,現在又出來一個政府採購法,真是太複雜了,本來以為水平到半山腰了,你一下子又給我拉回山腳了,“雄關漫道真如鐵,而今邁步從頭越”,一入投標深似海,我還是慢慢求索吧!(本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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