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4 離婚案件中律師調查筆錄可以取代證人證言嗎?

離婚案件中律師調查筆錄可以取代證人證言嗎?

關於這份律師調查筆錄的效力,本離婚律師提出嚴重質疑。首先,被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被調查人是浦發銀行的員工,其身份不明,根本不是合格的證人;其次,即便被調查人是浦發銀行員工,那麼該人當時應該是在浦發銀行裡上班,不可能脫崗去農業銀行看著被上訴人的母親在農業銀行取錢;再者,根據我國法律對證人的要求,證人在沒有特殊情況時都要出庭作證,該被調查人沒有特殊情況,完全可以來法庭接受質詢。因此該人的證人證言根本不是有效的證據形式。被上訴人在證人完全可以出庭的情況下,卻讓律師私下詢問並製作所謂的律師調查筆錄的動機值得懷疑。

現如今,很少再有律師用調查筆錄的方式固定證人證言做證據了。因為此類證據的可信度非常低,通常會受取證律師個人意志的影響,客觀性不足,所以根本不能作為證人證言。也基本沒有法官會拿這類證據當回事,想必對方律師除了一份上訴狀,沒有其它更好的方法來在二審反敗為勝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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