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3 黃山市黃山區國土資源局《閒置土地認定書》送達公告

黃山市東磊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你公司於2013年4月以出讓方式,取得宗地編號為2013-18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塊位置為黃山區太平湖鎮南安村,面積為69742.82平方米,經調查,該宗地存在未按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進行開發建設,且已超過2年以上的情況,現認定為閒置土地,閒置原因為既有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原因也有企業自身原因造成的閒置。由於多次聯繫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你公司均未與我局聯繫回應,因而無法以直接或郵寄方式向你公司送達《閒置土地認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本局向你公司公告送達《閒置土地認定書》,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閒置土地認定書

黃山區國土資源局

2018年6月21日

閒置土地認定書

黃國土函[2018]第48號

黃山市東磊房產開發有限公司:

我局於2013年4月12日與錢飛華、顧向彬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電子監管號為3410032013B00188,地塊位置為太平湖鎮南安村S103省道北側(宗地編號:2013-18),面積為69742.82平方米,約定的動工日期為2013年11月12日前。2013年4月28日我局與你單位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書》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電子監管號:3410032013B00188)和相關文件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變更由你單位承擔。

上述地塊存在未按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進行開發建設,且已超過2年以上的情況,我局已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了《閒置土地調查通知書》(文號:黃國土函[2017]03號)。根據調查結果和《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第53號令)的規定,認定上述地塊為閒置土地,閒置原因為:一、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原因造成的閒置。二、同時也存在企業自身原因(你公司在2013年取得該宗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後,未積極向規劃部門提供關於該地塊的規劃建設方案,辦理相關證件,也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時間進行開發建設,且已超過2年以上)。應按照《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我局將與你單位進行協商處置,協商一致後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請予以配合。特此告知。

我局聯繫人:梁業斌、陳忠

聯繫電話:0559-8538822

黃山區國土資源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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