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王曉華律師丨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的審查要點

王曉華律師丨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的審查要點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應當審查: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在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前提下,解聘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董事會決議可撤銷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二、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三、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從召集程序看,佳動力公司於2009年7月18日召開的董事會由董事長葛永樂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會,該次董事會的召集程序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從表決方式看,根據佳動力公司章程規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才有效,上述董事會決議由三位股東(兼董事)中的兩名錶決通過,故在表決方式上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從決議內容看,佳動力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有權解聘公司經理,董事會決議內容中“總經理李建軍不經董事會同意私自動用公司資金在二級市場炒股,造成巨大損失”的陳述,僅是董事會解聘李建軍總經理職務的原因,而解聘李建軍總經理職務的決議內容本身並不違反公司章程。

董事會決議解聘李建軍總經理職務的原因如果不存在,並不導致董事會決議撤銷。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內部法律關係原則上由公司自治機制調整,司法機關原則上不介入公司內部事務;其次,佳動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對董事會解聘公司經理的職權作出限制,並未規定董事會解聘公司經理必須要有一定原因,該章程內容未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因此佳動力公司董事會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作出解聘公司經理的決定。故法院應當尊重公司自治,無需審查佳動力公司董事會解聘公司經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無需審查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綜上,原告李建軍請求撤銷董事會決議的訴訟請求不成立,依法予以駁回。

王曉華律師丨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的審查要點

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王曉華律師

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專業領域

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含涉外訴訟與仲裁)

TMT(金融科技)

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

教育背景

威廉瑪麗學院(美國) 法學碩士(LL.M.)

北京大學 法學碩士(專業:國際經濟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法學學士

工作經歷

2010年 至今:

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2002年–2006年: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律師

1998年–2002年:

武漢市公安局 法制處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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