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時,能否以股東會決議代替股東名冊的記載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時,能否以股東會決議代替股東名冊的記載

裁判要旨: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上設立的質權,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不僅可達對外公示的法律效果,更是質權產生的法定條件,與記載於股東會決議等公司內部文件存在本質區別,主張股東會決議可以代替股東名冊的記載沒有法律依據。

裁判理由:

上述股權轉讓及設立質押的協議均訂立於2007年9月13日,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施行時間,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即:“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陽城煤運公司在本案中主張沁和公司已將其持有的金海公司11%的股權出質,但未能舉證證明該項股權質押事項記載於金海公司的股東名冊,其作為金海公司的股東稱不具有提交金海公司股東名冊的能力,與常理不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上設立的質權,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不僅可達對外公示的法律效果,更是質權產生的法定條件,與記載於股東會決議等公司內部文件存在本質區別,陽城煤運公司主張股東會決議可以代替股東名冊的記載沒有法律依據。沁和公司雖然承諾將其持有的金海公司11%的股權出質,但該項質押未記載於金海公司的股東名冊,陽城煤運公司與沁和公司之間設定質押的協議未生效,質權並未設立,陽城煤運公司要求沁和公司承擔質押擔保責任,法律依據不足,應不予支持

古交市躍峰洗煤有限公司、山西金業煤焦化集團有限公司、沁和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城支行、山西煤炭運銷集團晉城陽城有限公司委託借款及擔保合同糾紛案【(2010)民二終字第118號】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質時,能否以股東會決議代替股東名冊的記載


王曉華律師

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北京大學法學碩士。聯繫方式:18610027266

專業領域

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含涉外訴訟與仲裁)

TMT(金融科技)

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

教育背景

威廉瑪麗學院(美國) 法學碩士(LL.M.)

北京大學 法學碩士(專業:國際經濟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法學學士

工作經歷

2010年 至今:

北京浩天安理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2002年–2006年:

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 律師

1998年–2002年:

武漢市公安局 法制處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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