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1 無購房資格,卻誤信中介能操作,賠償賣家5萬,法院:中介承擔60%

無購房資格,卻誤信中介能操作,賠償賣家5萬,法院:中介承擔60%

為了抑制房地產泡沫,在房產稅遲遲無法出臺的情況下,國內很多城市都採取了限購這種短期行政干預手段。很多外地戶口人員都要求社保連續繳滿一定時間才能取得當地的購房資格。而不少外地剛需因為工作不穩定或者不重視社保的問題而不具有購房資格,但為了趕機會,又希望能儘快買房,於是求助一些所謂“背景深厚”的房產中介,極少部分的中介為了賺取中介費於是告訴買家可以籤合同,由他們負責操作。

無購房資格,卻誤信中介能操作,賠償賣家5萬,法院:中介承擔60%

現實中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因為社保繳納不連續而未取得購房資格,卻誤信中介能操作成功,於是就簽訂了房產銷售居間合同,並支付了2.5萬元中介服務費。並且和賣家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後來中介公司卻操作失敗,既不退錢,也不負責。而賣家遂也起訴解除合同,並且最終買家賠償了5萬多元的損失。買家認為中介欺詐,於是起訴中介公司,最終法院判決:1、2.5萬中介費退還2、買家所賠償的5萬元損失,買家承擔40%,中介承擔60%。

1、無購房資格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因為《合同法》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城市限購政策顯然不屬於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和行政法規(以國務院令頒佈)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形成的合同是有效的,但由於買方沒有購房資格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賣方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買方賠償損失。因此,買方最終賠償了5萬元。《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無購房資格,卻誤信中介能操作,賠償賣家5萬,法院:中介承擔60%

2、法院判決中介費退還的原因

依據:房產銷售居間服務合同,中介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條

根據買方和中介公司簽訂了房產銷售居間服務合同,中介公司負有提供房源、撮合、提供房產政策、法律法規、購房事宜等的諮詢和服務。但中介公司明知買方沒有購房資格,還撮合買方和賣方簽訂購房合同,顯然沒有履行告知相關政策法律規定的合同的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退還收取的中介費。《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條

3、法院判決買方5萬元損失,買家承擔40%,中介承擔60%的原因

依據:房產銷售居間服務合同,中介沒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條

而買方的損失主要是:因為沒有購房資格而導致與賣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在賣方解除合同後,賠償了賣房5萬元損失。對於該損失,買方和中介均負有過錯。買方的過錯在於,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沒有購房資格仍然為之。中介的過錯在於作為房產中介,理應瞭解當地房產政策及法律規定,既不履行告知義務,甚至給予買房者錯誤信息,對於買方的損失完全可以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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