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一審獲刑10年!一年多前的安陽路連環撞車案判了!更多細節……

2017年3月24日,瑞安男子張某酒後駕車,在瑞安市區繁華路段高速行駛,連撞十幾輛車,導致8人不同程度受傷、十餘輛車受損。

今天(6月25日)下午,瑞安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一審獲刑10年!一年多前的安陽路連環撞車案判了!更多細節……

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今日15時許,瑞安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宣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並在發生多次碰撞後,仍不顧周圍公共安全,駕車高速行駛,最終在人流密集路段發生大面積碰撞事故,致使多人受傷、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案發後及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屬能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酌情從輕處罰。

瑞安市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第56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法官同時強調,本案僅為一審判決,尚未生效,被告人可依法上訴,檢察院也可依法抗訴。

酒後鬧事肆意行駛,危害公共安全

為何作出這樣的判決,經辦法官予以解釋。

一方面,被告人張某居住在安陽路新華書店附近,十分清楚事發路段日常車流量大、行人多。且事發當日又是雨天,作為多年的駕駛員,其應該深知視線不佳時,應降低車速。而張某的當日行為與上述情況均背道而馳。

另一方面,張某在發生多次碰撞後,尤其是在安陽路某酒店路段發生較大碰撞後,未有任何制動,仍保持高速行駛,導致後續在安陽路新華書店路段發生大面積碰撞。張某酒後駕駛的行為已極具危險性,當危害結果發生時,其仍未停止自己的危險行為,可見其主觀上持放任態度,置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客觀要件。

此外,被告人張某在客觀上造成了不特定多人受傷和財產重大損失等危害後果。張某駕駛機動車行駛在人流密集公共路段,且致使3人輕傷一級、2人輕傷二級、2人輕微傷,並造成13輛轎車、2輛二輪電動車、1輛人力三輪車和1部蘋果手機受損,毀損價值共計142970元,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法官提醒廣大駕駛員,任何時候都應遵循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保證安全駕駛。切不可置公共安全而不顧,肆意駕駛,最終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事故回放

2017年3月24日晚上,被告人張某與他人在瑞安市上望街道某大酒店內聚餐飲酒,後張某感覺頭暈而提前離席。

當晚20時47分許,張某自行駕駛黑色寶馬轎車離開酒店,途經莘陽大道、河濱路、羅陽大道、萬松東路、安陽路,先後在不同路段造成4次撞擊,最後在安陽路新華書店路段造成大面積車輛連環碰撞,共導致8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傷、1部蘋果手機受損和13輛轎車、2輛二輪電動車、1輛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同程度毀損,其中一輛馬自達轎車、一輛人力三輪車和一輛二輪電動車因受損嚴重而報廢。肇事後,被告人張某棄車逃離現場,並先後兩次通過靜脈輸液來解酒。

3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張某通過朋友刪除酒店監控試圖掩蓋喝酒的事實。當日12時許,被告人張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未如實供述,對其飲酒情況予以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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