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神華羅源灣電廠新建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

閩政文〔2018〕148號

連江縣人民政府:

你縣上報的神華羅源灣電廠新建工程建設用地已經國務院批准。根據《自然資源部關於神華羅源灣電廠新建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自然資函〔2018〕101號),現具體批覆如下:

一、同意連江縣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17.223公頃(其中耕地2.6844公頃)、未利用地1.2842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辦理徵地手續,另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1.1988公頃;將國有未利用地0.8996公頃轉為建設用地。

以上共計批准建設用地20.6056公頃,由連江縣人民政府以出讓方式提供,作為神華羅源灣電廠新建工程建設用地。連江縣國土資源局要及時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上傳土地市場監測與監管系統。

二、連江縣人民政府要根據《福建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 177 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要求,切實做好被徵地單位和農民的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徵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動工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按規定繳納。

三、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督促補充耕地責任單位認真按補充耕地方案,補充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耕地。

四、福州市國土資源局要對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連江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相關工作。徵地批後實施情況,按反饋制度要求報自然資源部。

五、連江縣人民政府須依法辦理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供地的具體手續,督促項目用地單位落實建設佔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

六、連江縣人民政府要嚴格按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防範化解煤電過剩產能風險的規定,落實有關要求;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要求,涉及各類保護區的用地,應嚴格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中國福建

長按二維碼,關注“中國福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