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不同樓層、不同平面區域的供電設計要求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不同樓層、不同平面區域的供電設計要求

1.平面疏散區域供電平面疏散區域供電由應急照明總配電櫃的主電以樹幹式或放射式供電,並按防火分區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非人員密集場所可在多個防火分區設置一個共用應急照明配電箱,但每個防火分區採用單獨的應急照明供電迴路;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取自於本防火分區的備用照明配電箱;

多個防火分區共用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主電源應取自應急電源幹線或備用照明配電箱的供電側。大於 2000m²的防火分區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小於 2000 m²的防火分區可採用專用應急照明迴路;應急照明迴路沿電纜管井垂直敷設時,公共建築應急照明配電箱供電範圍不宜超過 8 層,住宅建築不宜超過 16 層;

一個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所帶燈具覆蓋的防火分區總面積不超過 4000 m²,地鐵隧道內不超過一個區段的 1/2,道路交通隧道內不超過 500m。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和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在同一平面層時,應急照明電源採用放射式供電方式;

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層,且配電分支幹線沿同一電纜管井敷設時,應急照明集中電源可採用放射式或樹幹式供電方式。商住樓的商業部分與居住部分應分開,並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2.垂直疏散區域及其擴展區域的供電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擴展區可按一個獨立的防火分區考慮,並採用垂直配燈方式;建築高度超過 50m 的每個垂直疏散通道及擴展區宜單獨設置應急照明配電箱或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3.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避難層及航空疏散場所的消防應急照明由變配電所放射式供電。

4.消防工作區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電消防控制室、高低壓配電房、發電機房及蓄電池類自備電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及排煙機房、消防電梯機房、BAS 控制中心機房、電話機房、通信機房、大型計算機房、安全防範控制中心機房等在發生火災時有人值班的場所,應同時設置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樓層配電間(室)及其它火災時無人值班的場所可不設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備用照明可採用普通燈具,並由雙電源供電。

5.燈具配電迴路AC220V 或 DC216V 燈具的供電迴路工作電流不宜大於 10A;

安全電壓燈具的供電迴路工作電流不宜大於 5A;

每個應急供電迴路所配接的燈具數量不宜超過 64;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經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配接消防應急燈具;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及應急照明配電箱的輸入及輸出配電迴路中不裝設剩餘電流動作脫扣保護裝置。

除高大空間場所,疏散區域內的應急工作電壓均採用安全電壓。

6.應急照明配電箱及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的輸出輸出迴路不超過 8 路;採用安全電壓時的每個迴路輸出電流不大於 5A;採用非安全電壓時的每個迴路輸出電流不大於 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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