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拍賣的房產被原房屋所有權人出租,當執行人員要求交房時,承租人說已交付租金,承租期限未到,不願搬出,法院怎麼辦?結論當然是:法院依法拍賣成交的房產歸買受人所有,原房屋承租人應當騰房交還買受人。5月14日,麗江中院通過耐心講清法律,給足承租人另行租房期限,最終得到承租人配合,順利向買受人交付類似3宗網絡拍賣房產。
申請執行人沈某與某公司、許某某、陳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執行人某公司、許某某、陳某某應向沈某連帶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多萬元。執行立案後,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限期清償債務。期限屆滿,被執行人未清償借款。為此,麗江中院依法查封了許某某位於古城區“麗都豪園”的三套房產,並依法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今年1月25日,買受人沈某以最高價分別競得該三宗房產。3月2日,麗江中院作出拍賣成交裁定,確認該房產歸買受人沈某。
房屋雖拍賣成交,買受人領取了拍賣成交裁定書。然而該三宗房屋卻被出租給他人居住,且期限未滿。為此,承辦人員耐心給承租人講清法律和不配合執行的後果,釋明房屋經依法拍賣後,其產權已屬於買受人,承租人應當配合法院按要求騰出房屋交給房屋所有人。在耐心做工作的同時,法院還在房屋門上張貼限期騰房公告,給予承租人一個月另行租房時間,要求在5月10日前必須騰出房屋,到期將依法強制執行。經執行人員耐心講法釋理,加之公告的威懾,各承租人終於在公告期限屆滿前搬出物品。
5月14日,在社區工作人員見證下,由開鎖師傅打開鎖和房門,執行人員現場將房屋交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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