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競爭性談判供應商的確定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了三種確定供應商的方式:信息公告、隨機抽取、由採購人和談判小組共同推薦。
符合採購需求,並且質量服務相等的情況下,宜採取最低評標價法。往往一些技術複雜的公共採購、服務採購項目或者工程採購項目,很難採用最低評標價法,所以財政部推出了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競爭性磋商的流程、方法與競爭性談判沒有太大區別,只是在評審方法上,競爭性磋商允許採取綜合評分法。
競爭性磋商採購文件的公告期限是10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是3個工作日。
二、 有效報價供應商少於3家的情況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應當遵照執行,但是要儘量避免在談判過程中供應商退出的情況。
供應商在談判過程中,如果在知道其他供應商的報價後,認為自己沒有勝出的可能就退出,所以談判是談判小組與單一供應商進行。
三、競爭性談判少於2家,終止後再談判仍為2家供應商是否繼續
公告發出後只有兩家報名,可以直接與兩家談,只有一家的時候申請單一來源採購。如果是兩家,最好的辦法是讓採購人、專家推薦一家,使談判的供應商數量達到3家。
四、競爭性談判中技術比較複雜、方案不能確定怎麼辦
可以採取兩階段談判法,先進行方案談判,確定不少於三個方案,然後讓三家供應商報價。《條例》規定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辦法甄選方案,談判小組表決確定3個方案。
五、談判中,資格條件可否變動
《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規定,在談判過程當中,除了資格條件不能變動之外,其他實質性條款是可以改變的。但是改變實質性條款之後,要重新組織談判,談判文件中的合同草案要重新寫。 來源:政府採購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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