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1 原創|"P2P退出指引"如何用起來?(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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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記: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找到出路,是很多P2P老闆的急迫願望。《北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草案)應運而生,互金從業人員有必要認真研究,以便在實踐中妥善運用,解決棘手的現實問題。

1不是誰,都能良性退出....

網貸平臺要想“良性退出”,必須要考察:平臺到底是不是從事“信息中介業務”,如果明顯違法犯罪平臺,還是會走向審判庭。如果網貸平臺的業務是自融,甚至把錢放進自己的兜裡,行為人的行為,就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甚至是集資詐騙罪。很難按照業務退出指引,進行良性退出了。

P2P網貸平臺要進行自檢,對於直接標,可按照退出指引進行逐步退出;對於債轉標,在投資人認可前提下,進行妥當處置;如有挪用資金給自家買車買房的,請及時返還資金,否則,將有刑法第192條降臨。

刑事立案後,公司的面紗常被刺破,按照單位犯罪起訴的可能性較小,按照個人犯罪起訴是大概率事件。對於企業、個人資產會被迅速扣押、凍結,按照《退出指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未被採取凍結、查封等限制措施之前,網貸結構仍應按照處置方案推行。這就需要協會、監管機構與辦案警方的務實溝通,在防止資產流失的基礎上,妥善化解風險,讓廣大金融消費者基本滿意。

2維穩壓力與投資人滿意度

說到底,一家P2P平臺能否良性退出的關鍵是:普通投資人(出借人),買不買賬。如果投資人認可,也願意耐心等待,則網貸平臺可以平穩退出。

如果有30位以上(近期有10人即立案的情形)的投資人不滿意,到經偵報案,可能會影響整個退出的進程。

因此,對於

金融消費者保護是退出指引中,需要特別關注的部分。網貸機構應該按照指引規定,及時將退出決定、退出工作組組成、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等相關信息在官網、APP、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上進行公告,有利於出借人的“知情權”,避免群體性事件。

對於大額投資人,為確保其權益,需電話告知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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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指引還提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把這一點歸入金融消費者保護一章,主要是考慮到多數員工也是投資人(出借人或稱集資參與人)。員工具有雙重身份,甚至多重身份,既是集資參與人,又是證人,還可能是嫌疑人。由於員工在整個事件中,相較於其他投資人更瞭解內情,個人建議可以傾斜性保護,以確保整個事件的妥善處置。

3處置方式多樣

網貸機構應根據市場情況和市場化手段,採取多樣化處置方式,具體包括:

(一)清收,自行清收和委外清收;(市面上的催收團隊已躍躍欲試,注意區分騙子和不良資產處置公司)

(二)出售;(趁沒有逾期,抓緊找買家,但請注意某些上市公司騙局)

(三)

債轉股(大額投資人比較感興趣;散戶主要還是要現金)

(四)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資金充裕者,可直接辦,這時候“富爸爸”很重要)

(五)出借人自行催收;(如律師接案,一定注意授權委託方式合規,謹防民事訴訟中止帶來的維穩問題)

(六)債權託管;(拭目以待)

(七)其他方式。(兜底條款)

出借人自行催收,目測會遭遇一些尷尬,雖然退出指引指定P2P要提供合同等資料,但就颯姐見過的案例,通常出借人拿到證據後,九成會捎帶連平臺一塊起訴,也就是當共同被告。請平臺做好應訴準備。

4退出備案能替代“自首”嗎?

退出方案一般會包含:

事實描述,這一部分有公司實際控制人和高管對以往企業和自己行為的說明。

如果把自家的違規、違法行為都完全披露出來,算不算自首呢,颯姐個人認為,如果把自身行為對政府監管部門(不含自律組織)進行“情景再現”,根據刑法規定,可認定為自首。但實踐中,警方不一定會認可,最保險的辦法還是主動到實際經營地的經偵“說明情況”

可以預見,退出方案與刑事偵查並存糾結的情況,一定會出現。

由於刑事政策目前屬於“高壓態勢”,辦案機關可能會持續涉眾金融犯罪“零容忍”。退出備案的實施真實效果,可能會受其影響。如若,辦案機關與監管機關能夠達成某種默契,給予平臺一定時間(有平臺拋出36個月還款計劃,也許有點長),以前類似案件給的時間通常只有2-4個月,最長6-8個月。至於“寬限期”到底是多久更科學,需要學界業界的科學論證,不宜拍腦袋決定。還要注意,實際控制人如果被羈押在看守所,可能導致與外界溝通不暢等問題,也許對資產變現的速度有影響。

同時,我們關注,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成百上千的民事糾紛會被“中止”,待刑事案件判決後再行開啟(這時候資產可能已嚴重貶值)。但如果不中止,而是像颯姐代理的某案件中,執行局加快速度執行,又有投資人認為司法不公,明顯有些“標”是假的,就應該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也是左右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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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寫在最後....

我們樂見P2P業務退出指引(草案)的出臺,這給很多P2P平臺以希望和靈感。大家紛紛考慮如何良性退出?如果能不用刑法的方式解決問題,善莫大焉。

每一個網貸業務的退出,都不亞於一場“破產大戰”。以往破產案件只有若干債權人,而網貸面臨全國範圍內的債權債務,成千上萬的債權人(含剛兌思想和非理性維權思維),其棘手程度,可想而知。

最讓人擔心的是如若大家正在如火如荼進行“良性退出”,有一個群體的集資參與人非要去報案(刑法第176條或第192條),那麼整個民事處置會停滯。同時,我們又不能確保網貸平臺到底犯沒犯罪,如果有些卑劣地佔有資金去買房買車,可能已經觸及刑法紅線,有必要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如何拿捏與配合,即將考驗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集體智慧

作為對互金有感情的一波人,我們希望網貸行業平穩過渡,金融創新的路上,他們曾經是先鋒隊,莫讓先鋒變先烈。懇請抬高一釐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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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合夥人律師,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中國銀行法學會理事、全球共享金融100人論壇首批成員。被評為2016及2017年度五道口金融學院未央網最佳專欄作者、網貸之家最受歡迎專欄作者,財新、證券時報、新浪財經、鳳凰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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