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西安開發商有什麼底氣意圖毀約?為什麼法官會判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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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開發商有什麼底氣意圖毀約?

因為開發商屬於無證銷售,合同本身是無效的,依法只能是被認定為無效。所以,不算是毀約;

為什麼法官會判合同無效?

判合同無效是正確的,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不能認定合同有效的。


那麼,長安區法院的判決,問題出在哪裡?

本人認為,對事情的處理應該是一個完整的過程,而這個判決呈現給大家的,就像是走路走了一半,他故意不走了。而不走了,對於一方利益來說,嚴重不利。

比如:一個人乘長途車旅遊,走了一段後,他發現自己做過站了。

這時候怎麼辦?不應該是讓他立即下車,而是應該將他送到下一站,或者方便換乘的地方,以便乘客下一步的旅行。

如果,客車方面讓這位旅客在一個荒山野嶺的地方下車,而這位旅客也因此出現危險並受到損害,那麼客車方面是有違服務合同上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在法律上是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法院裁判案件也是一樣,應該完整處理的,就不應該只處理其中的一段。僅僅處理案件中的一部分,就是既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又浪費訴訟資源了,上級法院依法應該予以糾正。

這個案件涉及的是,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對合同無效引發的法律後果是否應該一併處理?

這是很明顯的,應該一併處理。而不能讓當事人再另行提起訴訟。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為,對合同效力的審查,屬於人民法院裁判權範圍,假設當事人未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但人民法院仍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對於法院來說,對無效合同的存在是不能視而不見的,是依法應該主動進行審查的。

雖然,當事人提出了要求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但是這並不妨礙法院職權的行使。

最高法院在《最高法院2015年房地產糾紛案件常見問題裁判意見》中指出:《合同法》第58條系合同無效法律效果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依據《合同法》第52條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應主動援引該法第58條的規定,對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而不需要當事人另行提起訴訟。


法律不保障違法行為人因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利益。

開發商無證銷售,違法行為明顯,當然也就是說其存在過錯明顯。

業主是否存在過錯,要根據證據來認定,如果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今天本案二審開庭,相信二審法院會秉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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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圍繞合同成立與否看問題,我們假設合同不成立,開發商在明知道自己不具備銷售資格的情況下,以欺詐打折的手段騙取受害人120與萬元,切受害人大於10人。

檢察機關應該以詐騙罪立案: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開發商行為以符合詐騙罪要件,應以詐騙且數額巨大處理。第二百六十六條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詐騙2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0年近不惑0


在下就事論事回答題主的問題:1,開發商的底氣來之於司法審判中行政權大於法律權的現實。客觀上行政權是一事一政策,比較具體細緻,針對性、判斷性、操作性都優於粗線條的概括性法條。開發商有善於利用法律粗線條特色的大律師在作為參謀長,用自大耳光承認違反行政法規銷售房屋,請求法律糾正違法行為撤銷合同,從行政法權的地位上相對於買房人佔盡了高地優勢。2,法院的民事審判原則是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案一審判。開發商的訴訟請求是承認違反行政法規規定銷售了房屋,請求撤銷合同。因而,法院的審理就是審清楚原告陳述的違反行政法規銷售房屋的事實,根據法律的相對應規定判決合同是否應當撤銷。被告對原告訴請的抗辯由此必須是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銷售房屋行為沒有違反行政規定,售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是,事實上被告是做不到的。被告的正確應訴對策應該是不與原告辯論房屋銷售違法的證據問題,而是充分利用原告自打耳光承認違法售房的事實,提出指控原告隱瞞售房未經政府批准事實,對買房人實施商業欺詐,請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擔全部賠償損失責任的反訴,請求法院立案審判。這樣,法院將兩案合併審理,依據雙方提供的事實,根據法律做出判決。法院應當在依據法律規定撤銷合同的同時,依據法律判決開發商承擔商業欺詐或者隱瞞事實行為造成買房人損失的賠償責任。遺憾的是:這起訴訟案審理程序中沒有看到被告提出的及時反訴。法院根據原告請求,審理清楚違法銷售房屋事實後,根據法律規定撤銷合同,一案一判沒有瑕疵。


菩提新客1


這個屬於典型利用合同瑕疵欺騙投資者的案例,當然按照想幹法律,判決合同無效是完全合理的。但是這個開發商的做法確實是用誠信的代價去賺錢,也可以說為了賺錢任何底線都不要了。這12位業主當初購買房屋時,肯定是得到了開發商的承諾,並且也簽署了相關合同,並且當時開發商因為缺流動資金才願意以相對較低的價格進行了售賣。

現在房價漲了,開放商投訴合同無效,如果房價跌了,開放商絕對不會投訴。如果房價跌了那12位業主投訴合同無效,要求開發商退款估計會很難實現,這就是個人與集體博弈時的不對等狀態。為了利益可以無所不能,是人們對於房地產商的基本印象,確實房子是人們的痛點,很多人為了一套房子付出了一生的代價。

開發商為了賺取利潤還有一房多賣、隱瞞在銀行抵押等違法手段。當然開發商為了賺錢,有的還不顧房屋建設質量,急於追求房子建設速度,違背建築科學規律,導致很多房屋質量非常差,已經失去了居住的功能,成為存粹的金融產品。這兩年房子的質量問題較為突出,就是過於追求利潤的結果。可是房子不能住,那麼誰來接盤呢?這次法官判決房屋合同無效,但不應該是這個事件的最終結果,畢竟開放商違規銷售也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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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開發商自訴案件,站在單純合同法角度法院判定合同無效沒有毛病。

這個無效合同正好是買房投資客反訴開發商合同欺詐的有利證據。

合同文本是開發商準備的,購房資金出資的依據和標的是合同約定的標的物開發商是明白且承認的,開發商合同是通過內部法務審定的標準合同,亦即開發商是清楚自己的意圖或目的。

開發商主觀和客觀管上都是以屬於自己的未來具有一定受限條件的資產為標的募集資金,但開發商存在主觀和客觀有意迴避/隱瞞合同風險的意願是造成合同無效的要件。

因此,開發商存在合同欺詐的投機行為。

依法打擊欺詐投機行為是法院維護正常商業金融融資的重要任務之一。

因此,買房人應積極利用法院合同無效的判定,以合同欺詐另案起訴開發商(核心是要求開發商提交該合同企業內法務評審記錄,尤其是沒有進行法務評審的理由),相信法院會給出公平判案。


凱騰聚知


這個事開發商 傷疤好了忘了疼,有失誠信,我們大家予以譴責在情理中。

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其實不是基於他的請求,而是按照司法解釋,這樣的判決結果有據可循,他提出如此匪夷所思的請求,實則是我們的規則出了問題,我們不需要對法院的判決做過度解讀。

法有善惡之分,如果為了買套房子,需要離婚;如果為了利益臉都不要,這確實是我們需要甄別這個規定的合理性問題了。

此案應當按照合同法中的“帝王法則”,誠實信用原則判定,一切就ok,用法的精神裁判,牢記法律人的良知,此類判決將大大少咦


魏新峰律師


明知沒有預售許可還去買,到了這個地步能怪誰?法律早就把這麼做會是什麼結果告訴他們了,仍然一意孤行。不過開發商也算夠意思,承諾購房款這幾年每年20%的利率,雖然遠比不上房子的漲幅,換個角度,如果房子暴跌了,這些業主不但會要求解除合同,還會要求開發商再賠償他們的利息。反正大家也有種思維定式了,房子漲了就該我賺,房子跌了就該開發商賠,合同精神公平精神在商品房買賣中真的是太脆弱了。


律師看世界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合同無效沒有錯。但是開發商無證售房明顯違法。光判合同無效,這是站在開發商的立場上,不追究開發商的違法,西安中院是在枉法!現在房價漲了三倍,開發商訴合同無效,法院判開發商勝訴。如果房價跌了三倍,買房者反悔,訴開發商,法院能判買房者勝訴麼?


快活老俠客


依法治國本身沒有錯誤,還得給予點贊!本案審判結果沒有錯,也得給予點贊!法官更不存在錯,也得給點贊!那麼,為什麼會激起民憤呢?唯獨值得懷疑的就是審判本案的依據——所謂的“法律”是不是值得懷疑?是否存在讓人不滿意之處?人類社會的遊戲規則要得民心才是硬道理!平息民憤的辦法一定存在,也就是必須還有法律更加嚴厲的制裁這個惡霸似的開發商,還社會一個公平和正義。


御鼎汗青0001


為什麼法院會受理?還會宣判?既然受理,雙方約定就必須履行雙方的當初約定!自己起訴自己無證銷售,歸另一碼事,自己知道自己是違規銷售,那就重罰,房子全部沒收,由政府來清算他當初的違規銷售和購房者的損失!狐狸狡猾都狡猾不過這開發商,狼心狗肺!失去誠信的人站立於市場?讓法人代表蹲進監獄慢慢反思去吧!如果雙方沒有領取結婚證已經生子,是不是孩子是無效的?不能上戶口,還是打回原地?還是驅逐出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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