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行政訴訟法》中對於簡易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中對於簡易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簡易程序是行政訴訟法新修改之後增設的訴訟程序,可以極大提高訴訟效率、方便當事人。我國《行政訴訟法》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幾點:

《行政訴訟法》中對於簡易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v 適用案件類型

《行政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一)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的;

(三)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

除了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v 適用例外

對於發回重審、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我國法律規定不適用簡易程序。

v 適用方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則可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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