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筑好生态文明“法治墙”共享“绿水青山”新时代

天蓝,地绿,水清,是每个湖州人的梦想。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金名片下,绿色已经成为我们最靓的底色,生态已经成为我们最大的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湖州践行“两山”理念、建设生态文明的道路上,一部部务实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为我们铸就着坚实的“法治墙”,悄悄改变着你我的生活追求。而这份改变的背后,是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不懈努力与追求。

坚持科学立法 确保务实管用

2018年的春节,对于大多数湖州人而言是特殊的,因为这年的除夕夜,我们再也听不见震耳欲聋的鞭炮声,见不到漫天飘散的浓烟。这份幸福祥和,正是得益于《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法规施行后,我市在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内启动了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双禁”,动员全市人民共建绿水青山美好家园。 6月1日起,不仅是城市建成区,连农村地区也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我市实现全域“双禁”。

法者,治之端也。自去年换届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定不移践行“两山”理念,认真贯彻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立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立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构建具有鲜明湖州特色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

生态文明涵盖领域广、涉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我市坚持“1+N”的立法思路,即先制定一部生态文明“基本法”,再根据实践需求,逐步制定一系列单行的法规和规章。从立法之初把《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作为我市首部实体地方性法规,到陆续制定《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再到目前正调研起草的《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条例(草案)》,连同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库的10多个法规项目,具有湖州特色的生态文明法规体系逐渐呈现在我们眼前。

突出有特色、做到小而精,努力在引领、推动、保障上着力,在补充、细化、创制上下功夫,这是我市生态立法工作的特色。基于这种考虑,立法中不重复上位法规定,避免浪费立法资源,如在《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内容中,将重点放在规范政府公权力上,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关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范。

管用有效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线。“抓重点、可操作、得管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胡菁菁不止一次提出这样的明确要求。“我们坚持按照管用标准做好法规审议把关,所制定的生态《条例》、烟花爆竹“双禁”《规定》等生态文明法规,都有效地贯彻了这一理念,也使得这些法规能够落地于实际、解决好问题。”市人大法工委表示。

抓好重点领域 回应群众期待

人民群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评价者,更是受益者。在生态文明立法方面,我市将目光投向全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特别是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扎实推进生态文明重点领域立法,努力让老百姓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自豪感。《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从规划建设到制度保障,从监督检查到公众参与,《条例》依法保障了示范区建设。

《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聚焦城市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老百姓生活中关注的焦点、难点、痛点,就较为突出的停车管理、施工扬尘防治、城市“牛皮癣”治理、农贸市场管理等7个方面问题进行规范,以立法改善市容环境。《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是应市委要求、代表呼吁、群众期盼应运而生的,燃放烟花爆竹这个传统习俗得到改变,过去不绝于耳、硝烟弥漫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在湖州从此绝迹,广大群众纷纷为我市立法工作点赞。

以立法引导文明生活,我市的脚步始终坚定、从未停歇。今年10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湖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力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绿色生活方式,明确规定不得在城市、镇建成区的禁止水域内进行游泳、洗涤、捕捞等活动。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更是把推动法规执行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立督结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跟踪监督,有效推动了法规落地见效。“除了新法出台的‘三个规定动作’和推行‘双组长两方案’外,市地方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专门出台了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意见》,每年开展‘六个一’监督活动,即开展一次集中普法活动、一次人大代表集中视察、一次新法施行推动活动,组织一次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听取一次实施情况专题汇报,举办一次法规实施研讨活动,通过固定工作机制,持续跟踪每部法规的有效执行。”市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这次我们人大组织开展的‘8·15’湖州生态文明日集中宣传周活动,就属于其中重要内容,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法规宣贯和监督机制,推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更大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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