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好意同乘出車禍 鉅額賠償如何處理?

2018年4月21日,被告張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車載被害人施某某)從湘東區下埠鎮西源村往潘塘村方向行駛,在途經西源村水庫三叉路口時,因向右轉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向左駛出道路,側翻於道路邊,造成同乘人施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大隊責任認定,被告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受害人的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張某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合計1051965元。

承辦人接手本案後瞭解到,受害人施某與被告張某系鄰居,出事前兩家關係較好,被告張某同意施某乘坐三輪摩托車也是出於善意幫助。被告張某對三輪摩托車沒有買任何保險。被告張某現被關押在萍鄉市看守所,面對鉅額賠償,被告張某的家屬表示無能為力。而受害人施某的家庭也十分困難,家族收入全靠71歲的施某外出做工。

承辦人面對這起案件,感到十分棘手。被告張某若民事賠償部分不能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其刑事部分不能從輕處罰。之後,承辦人瞭解到受害人家屬同意賠償後諒解被告張某。

如何做到原、被告雙贏,承辦法官認為,只有調解。在抓住了關聯刑事案件即將宣判這個節點後,承辦人在下埠鎮政府綜治辦朱主任和大陂村村委會李村長的大力支持下,召集死者家屬與被告的家屬開座談會,從情理上、法理上做調解工作,讓雙方明白法院調解的目的及雙方面臨法律上的有利及不利後果,經過三天的不懈努力,受害人的家屬與被告家屬終於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被告家屬經多方籌款全部支付了賠償款,受害人家屬表示諒解。

通過辦理本案,承辦人深刻體會到法院調解的重要性,法官不能就案辦案,一定要注重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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