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8 今後 萍鄉市房地產開發企業想賣房必須先做預售資金監管

中國江西網萍鄉訊 記者陳成報道:為切實加強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保障預售商品房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8月17日,中國江西網記者從萍鄉市房管部門瞭解到,自2018年9月1日起,萍鄉將正式施行《萍鄉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屆時,市民買新房交給開發商的預售款將被存入專用存款賬戶。該賬戶資金由政府、銀行等部門監管。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將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監管賬戶信息在售樓部醒目位置公示,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應及時將繳存監管資金的繳款憑證提供給監管機構核實。

新建商品房預售金由政府和銀行等部門監管

萍鄉市城區範圍內經萍鄉市房產管理局頒發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繳存、使用及監督管理,都要納入監管。該預售資金監管工作遵循政府監管、銀行配合、專款專用原則。

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選擇為其預售項目提供按揭貸款的商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申請開立監管賬戶。一個預售項目只能設立一個監管賬戶(一個預售項目是指對應的一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中指定預售的所有房屋)。

監管賬戶開立後,開發企業應當與監管銀行、監管機構共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手續時,開發企業應當向萍鄉市房產管理局提交《監管協議》。未提交《監管協議》的,暫不予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在預售商品房時,開發企業應當將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及監管賬戶信息在售樓部醒目位置公示,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開發企業應及時將繳存監管資金的繳款憑證提供給監管機構核實。

未納入監管賬戶的預售資金,監管銀行可依據開發企業的申請予以撥付,但應優先用於工程建設。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達成退房退款協議的,監管銀行可退回相應購房款。

萍鄉市房產管理局(簡稱監管部門)負責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萍鄉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所(簡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辦法的實施工作。

資金監管比例標準不超過預售金的6%

《辦法》規定,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比例標準不超過預售資金的6%。具備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信用等級AAA級、全國排名前20位的開發企業監管比例為1%;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二級以上、信用等級AAA級、開發項目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的監管比例為2%;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三級以上、信用等級AA級以上、開發項目建築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監管比例為4%;其餘企業監管比例為6%。

預售項目在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後預售資金監管比例可降低為初始監管比例的50%。

有關機關對監管賬戶資金進行凍結或者扣劃的,監管銀行有義務證明預售資金及監管賬戶的性質,並及時書面告知監管機構。預售項目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後,開發企業可以向監管機構申請解除資金監管。監管機構應在受理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出具《解除資金監管通知書》。監管銀行憑《解除資金監管通知書》解除對監管賬戶的監管。

開發企業逃避監管將記入信用檔案

如果開發企業存在未按規定將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逃避資金監管的情形,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監管部門可按照《監管協議》的約定關閉該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記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有關部門提供虛假證明或採取其他方式協助開發企業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由監管部門通報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監管銀行未按規定或協議約定及時存入監管資金、解除資金監管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款項,監管機構可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與其取消合作關係,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監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存在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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