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 訴訟不會死亡,但會出現有限的替代機制!

只要有人類存在,訴訟就會如影隨形——

訴訟不會死亡,但會出現有限的替代機制!

訴訟不會死亡,但會出現有限的替代機制!

郝冬白,男,漢族,1989年參加工作。2015年9月參加全國統一的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律師資格證號:A_20156201020103),即同時取得律師資格。

只要有人類存在,訴訟就會如影隨形——

訴訟不會死亡,但會出現有限的替代機制!

有一個法學家,寫了一篇文章,叫“契約的死亡”,一度非常轟動;又有一個法學家,寫了一篇文章,叫“訴訟的死亡”,也比較轟動。

契約會死亡嗎?我敢肯定告訴您,契約不會死亡,因為,只要人類存在,契約就會無處不在,就會無時不在。有人迷迷瞪瞪打了個盹,彷彿感覺自己的快遞到了,他在迷迷瞪瞪中,想的是契約的履行。有人去上衛生間,發現沒有自來水,他也許會想到自來水公司是否違約。……契約怎麼會死亡呢?再說訴訟,訴訟會死亡嗎?訴訟也死亡不了。只要有人類存在,訴訟就會如影隨形。人類不爭鬥,人類就會退化。也許有人正在籌劃寫“律師的死亡”的文章,但我同樣認為,律師一萬年也不會死亡,根本就不可能有什麼東東能替代律師。

美國法學家威廉.L德威爾在其著作《美國的陪審團》“教堂與街區”一章中說,荷蘭人設計了一種頗受歡迎的方法,叫作考特蓋丁(kort geding)。它起源於這樣一種程序,該程序是用來決定是否應該一開始發佈訴前禁令,按照這種新方法,在所有民事案件中,都提供一場簡短的聽審會,法官簡要地聽取雙方意見,然後告知它們,若走完傳統訴訟程序的話各自會有何種命運。這一程序類似於美國部分地區使用的“早期中立評估”方法。

這是個什麼東東呢?我到現在還沒有搞清楚該真諦。那麼,它也說明,人們一直在探討解決糾紛的機制,但並沒有盲目地斷言這個要死亡,那個要死亡。

解決糾紛確實有很多途徑,這個我相信。您看,出現的糾紛解決機制ADR和mandatory ADR,不是很受人們重視嗎?

那麼,什麼是ADR和mandatory ADR呢?我先向大家介紹在美國是怎樣應用的。

因為下午有朋友約酒,我就草草地將我的讀書筆記發表出來,請專家批評!

訴訟昂貴而漫長,

辯論只能贏一方。

事實可能會掩蓋,

不能揭示出真相。

糾紛往往很微妙,

某種“付出”(give)有雙方。

注意力集中於過去,

未來和諧全泡湯。

替代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出臺面,

法學院當做重點講。

“真實世界”(real-word)的律師,

經驗可供你分享。

兼職教授(adjunct professors)是他們,

語重心長抱熱望。

美國社會早接受,

用在工人的補償。

工傷不能訴僱主,

定額救助金(benefit)穩拿上。

工人放棄起訴權,

“絕對權”有制定法、規章的保障。

不用證明僱主錯,

責任分配有偏向。

替代常見是和解,

雙方讓步不倔強。

“贏者通吃”的思維,

沒有未來可展望。

多數人援引ADR,

仲裁、調解互商量。

“強制性的替代性解決”(mandatory ADR)方式,

相對較新的現象。

仲裁和訴訟很相似,

爭議交給第三方。

這個“法官”很特別,

不是納稅人來供養。

支付報酬的“平民”(civlion,

這樣的描述比較像。

仲裁沒有固定地,

隨便可以選地方。

它們簡稱AAAthe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全國幾乎連成網。

證據不說可採性(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傳聞證據(hearsay)可“呈堂”。

證詞往往看書面,

披露也不是經常。

交換信息很便利,

仲裁員就像當紅娘。

當事人棄權很隨意,

上訴幾乎沒情況。

“確認”的事情心想事成,

想要撤銷夢黃粱。

錯用法律不算啥,

“目無法紀”(lawless

)是褒揚。

訓練律師的技能,

不是為把辯士(gladiators)當。

而是幫助當事人實現法律的全部承諾,

鬥氣中獲得快感是荒唐。

目前這個ADR

文明社會都試嘗。

權利的放棄和讓渡,

閃爍著人性的光芒。

訴訟不會死亡,但會出現有限的替代機制!

>>>聲音

在公元284年戴克裡先作了皇帝,他採用了東方君主的稱號和禮儀。歷史學家分析說,他這樣做不是因為他喜歡東方情調,而是因為他希臘避免其先輩受到尊重不夠的命運。更有可能的是,他以為自己如果受人崇拜、為人畏懼,就更有機會安享天年。他頭戴王冠,身穿金袍,覲見他的人均需拜伏其前,少數享有特權者可以親吻他的紫袍。他向東方學習的結果是,越來越依賴帝國官僚政治,“徵稅官僚比納稅的人還多”。公元305年,戴克裡先遜位去種白菜。

——《世界文明史》(上卷)

【美】菲利普.李.拉爾夫

羅伯特.E.勒納

   斯坦迪什.米查姆

愛德華.伯恩斯   著

諾頓出版公司第八版

美國有52個司法管轄區,即50各州加上哥倫比亞特區(首都華盛頓市)和聯邦,因而美國有52個法律體系。每一個法律體系都有自己的由制定法和普通法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

——(【美國刑法】第四版 儲槐植

江溯 著《美國刑法的淵源和限制》6頁)

荷蘭人設計了一種頗受歡迎的方法,叫作考特蓋丁(kort geding)。它起源於這樣一種程序,該程序是用來決定是否應該一開始發佈訴前禁令,按照這種新方法,在所有民事案件中,都提供一場簡短的聽審會,法官簡要地聽取雙方意見,然後告知它們,若走完傳統訴訟程序的話各自會有何種命運。

這一程序類似於美國部分地區使用的“早期中立評估”方法。

——《美國陪的審團》【美】威廉.L德威爾

訴訟不會死亡,但會出現有限的替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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