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欺凌事件處置以學校為主
實施嚴重欺凌者或被送至工讀學校教育
欺凌治理納入班主任學年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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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
鞍山市教育局公佈
《鞍山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
校園防欺凌
鞍山今後將有章可循
學生欺凌事件 處置以學校為主
根據要求,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
對遭受欺凌的學生,要及時進行保護和干預,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嚴格保護學生隱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兼顧學生身心建康,防止二次傷害發生,幫助其儘早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
實施嚴重欺凌者或被送至工讀學校
據介紹,對實施欺凌的學生,按照“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予以必要的處置及懲戒,及時糾正不當行為。針對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對於情節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
對於反覆發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學校在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視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情節比較惡劣、對被欺凌學生身體和心理造成明顯傷害的嚴重欺凌事件,學校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的同時,可邀請公安機關參與警示教育或對實施欺凌學生予以訓誡。
對於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必要時可將實施欺凌學生轉送專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
防欺凌治理 納入班主任學年考評
根據要求,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情況將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
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學校,將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對於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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