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公民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政府必須在多少日內答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身生產、生活、科研、核實徵收行為合法性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獲取: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財政預算、決算報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貫徹落實國家關於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等相關政府信息。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後,應當在多少日內作出答覆呢?

行政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答覆期限內。(北京文啟律師事務所)

公民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信息,政府必須在多少日內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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