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是否構成犯罪?敲詐多少構成犯罪?判刑多久?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300000元至50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2000元至5000元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屬多次敲詐勒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30000元至100000元的80%、300000元至500000元的8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二)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三)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四)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分別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酌情從寬處理。

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是否構成犯罪?敲詐多少構成犯罪?判刑多久?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5次會議、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條 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九條 本解釋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11號)同時廢止;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實施細則

(十) 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次數、手段、致人傷害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3萬元,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多次敲詐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

(1)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隱私勒索他人財物的;

(2)以危險方法制造事端進行敲詐勒索的;

(3)一年以內三次以上敲詐勒索的;

(4)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

(5)手段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嚴重後果的。

寧夏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受案範圍及立案標準

第二十三條 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為刑事案件: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城鎮1000元、農村500元的;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敲詐勒索數額達到城鎮500元,農村達到300元的: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以撬盜車牌為要挾的敲詐勒索案件,不論數額多少,立為刑事案件。對於無證據表明撬盜車牌是為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的案件,以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標準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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