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被徵收人不簽字也不交房,人民政府能否強拆?

房屋面臨徵收拆遷,但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偏低,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無法保證被徵收人長遠生計有保障,被徵收人拒不簽字也不交出房屋,人民政府能否強拆?如何拆除才算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徵收土地方案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二)市、縣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已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實施徵地行為;(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經影響到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5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予以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雖然是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但對因集體土地徵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著物的強制拆除問題,亦可參照。據此,無論是徵收集體土地還是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均應在完成補償安置工作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獲得法院的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行政機關沒有直接強制拆除被徵收房屋的權力。即使在被徵收人已經依法得到安置補償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置補償的情況下,徵收機關若要實現強制搬遷和拆除,也必須按照法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徵收人不簽字也不交房,人民政府能否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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